11月20日,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對胡銀河涉嫌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合同詐騙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一案進行公開審理,南明區檢察院出庭支持公訴,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派員到庭督導。
被告人胡銀河在四部委聯合發佈《關於嚴厲打擊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相關事項通告》後主動投案自首。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胡銀河夥同胡某春(已判處)、胡某霞(已判處)自1998年以來組織、領導周某某、張某某、呂某某、劉某、蔡某、劉某甲、陳某某等,在貴州省思南縣有組織地實施多起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胡銀河、胡某春、胡某霞為組織者、領導者,以周某某、張某某、呂某某、劉某、蔡某、劉某甲、陳某某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多次組織成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獲取非法利益,嚴重擾亂了當地社會治安秩序,破壞了當地經濟發展,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在約八個小時的庭審中,控辯雙方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等問題進行激烈辯論。案件經合議庭合議後,當庭進行了宣判:判決被告人胡銀河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二年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五萬元,退賠贓款人民幣八十余萬元。
被告人胡銀河當庭表示不服判決,將提出上訴。
該案係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全省首例當庭判決的黑社會性質犯罪案件。(作者 代曉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