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報訊(記者胡弦、通訊員楊陽)6月26日,武漢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召開,表決通過了《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根據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調整約定的物業收費標準,違者將最高被罰3萬元。
條例明確,物業服務收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市價格主管部門與房管部門共同制定收費標準,並向社會公佈;每3年對收費標準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調整收費標準。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品質相適應的原則,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調整約定的物業收費標準。違者將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業主拖欠物業費,有可能被錄入失信名單。條例規定,如業主未按照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可以通過上門催交、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經仲裁裁決或者司法判決確認後仍不履行的,按照有關規定錄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條例還明確,業主拖欠物業費,不得成為物業降低服務品質的藉口。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照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履行物業管理義務,不得以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不配合管理等理由,減少服務內容,降低服務品質,如嚴重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由區房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物業如中斷或者以限時限量等方式變相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以及損害業主合法權益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