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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宣恩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宣判
中央廣電總臺國際在線  2018-07-19 17:30:32

【不簽】湖北宣恩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宣判

宣判現場(供圖 宣恩縣人民法院)

  國際在線湖北消息(楊夢蝶 通訊員 黃微 周穎):7月17日,在湖北省恩施州宣恩縣法院刑事審判庭內,當事人廖某某當庭賠禮道歉:“由於破壞了生態環境及生態平衡,使國家利益受到了損失,在此,我代表本單位和個人,多學法律法規知識,保護生態環境,以誠懇的態度對待此事,認罪服法,服從判決,保證今後做一個合格的法人。”

  宣恩一企業因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被判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該企業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被判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同時,法院判決該企業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604546.76元,並責令該公司在縣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此案是宣恩縣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受到了社會廣泛關注,開庭審理時恩施州檢察機關公益訴訟部門相關負責人、部分省州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部分縣直行政機關負責人及社會各界人士80余人參與了旁聽。

  據介紹,被告單位宣恩縣某建材公司在廖某某實際負責經營管理期間,未辦理使用林地審批手續,卻在宣恩縣萬寨鄉“茶辣樹灣”毀林採石,截至2017年,宣恩縣某建材公司的採石行為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及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損毀。經法院審理查明,該公司非法佔用林地1.05公頃,其中省級公益林0.91公頃,截至目前被損毀的省級生態公益林的植被及林業生産條件仍未恢復。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進行採礦,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被告人廖某某作為該公司實際負責人,應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關於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根據《湖北省生態公益林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宣恩縣某建材公司在採石打砂過程中,損毀了生態環境和生態平衡,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對生態資源環境造成的損害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規定,做出以上判決。

  據了解,宣恩縣人民法院依法嚴格審理各類環境資源案件,在庭審之前,與宣恩縣檢察院、公安機關及林業部門多次進行座談,就案件移送、證據規則、庭審程式等問題進行溝通協調;在庭審過程中,宣恩縣人民法院充分利用科技法庭、多媒體展示證據等信息化技術,展示了被告人非法採伐、毀壞林木的現場及林場恢復補造點的現場照片,讓旁聽人員更深切感受到此類犯罪對環境造成的嚴重破壞以及修復生態的必要性,同時宣恩縣人民法院運用直播形式,教育和警示廣大群眾不觸碰生態保護的紅線,為子孫後代留下天藍、地綠、水清的美好家園。

編輯:蘇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