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市政府出臺城區“標準地”出讓獎懲暫行辦法 履約工業項目按投資強度6%予以資金扶持
8月20日,宜昌市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宜昌市城區“標準地”出讓獎懲暫行辦法》,對宜昌市城區“標準地”出讓的適用範圍、支持政策、懲戒措施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所謂“標準地”,即攜帶建設規劃、能耗、環境、投資強度、畝産稅收等一系列標準進行出讓的建設用地。
該辦法適應對象為在宜昌城區(含高新區,不含夷陵區)範圍內,以“標準地”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工業類、倉儲類、研發總部類和商服類用地的企業、法人及相關單位和個人。
對積極履行“標準地”出讓協議的適用對象,宜昌市政府規定在獎補資金、人才引進、資質評定、出口退免稅、評先評優、技能培訓、專業化管理等方面給予便利和支持。對符合條件的工業項目,按照投資強度的6%給予資金扶持,對工業類和年繳稅500萬元以上的總部經濟類項目根據稅收貢獻給予相應資金扶持。
對超額完成協議約定稅收30%以上的適用對象,宜昌市政府規定在前5年根據稅收貢獻給予資金扶持後,第6年按照超額的貢獻份額,按照超過30%以上和50%以上兩個標準另外給予扶持。年繳稅超過30%以上的,再次通過“標準地”出讓方式拿地的,可以免繳“標準地”使用履約保證金。
如果適用對象沒有履行“標準地”出讓協議,將被採取包括依法徵收土地閒置費、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取違約金及列入失信黑名單等聯合懲戒措施。
另外,宜昌市政府每年對城區政府執行“標準地”出讓情況進行考核排名,並根據排名情況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對嚴重失職失責行為將予以追責問責。(三峽宜昌網記者高煒、劉晉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