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黃石出臺《安全生産“雙約談”辦法》規定,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産安全事故或者未落實較大及以上生産安全事故責任追究、防範和整改措施的,由黃石市安全生産委員會辦公室會同黃石市紀委監察機關、市委組織部約談縣(市、區)、開發區黨政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
辦法要求,1個月內連續發生2起一般生産安全事故的或者短期內事故頻發的,重大敏感時期發生一般生産安全事故或者事故性質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由黃石市安全生産委員會辦公室會同黃石市紀委監察機關、市委組織部約談縣(市、區)、開發區黨政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被約談對象應當按照本規定參加約談,不得委託他人。根據約談工作需要,可邀請有關專家、新聞媒體、公眾代表等列席約談,約談情況應在市級媒體上公開。(湖北日報記者曾莉、胡蔓、通訊員汪政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