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擅自在河道採砂,最高將面臨30萬元的罰款處罰;涉嫌犯罪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這是《湖北省河道採砂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的內容。記者10日獲悉,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近日通過了這一條例。
條例所稱的“河道採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庫、人工水道等)管理範圍內開採砂石、取土和淘金等行為。
條例明確,河道採砂實行許可制度。其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河道採砂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河道採砂分級管理權限實施許可;河道採砂分級管理權限由省人民政府河道採砂主管部門規定;未經許可,禁止從事河道採砂活動。
條例要求,對於未經許可擅自在河道採砂的,由河道採砂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扣押違法採砂船舶(機具),沒收違法所得和所採砂石。其中,違法採砂100噸以下的,並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採砂100噸以上的,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新華社武漢10月10日記者梁建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