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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深化國土資源改革 對新動能用地應保盡保
湖北日報  2018-10-23 17:01:55

  對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實行“點供”政策;允許特定重點項目佔用永久基本農田;對新動能用地應保盡保……

  10月18日獲悉,湖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國土資源改革服務高品質發展的若干意見》(簡稱《意見》),發揮國土資源保障作用,促進鄉村振興和新舊動能轉換,服務湖北省高品質發展。

  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實行“點供”政策

  有了好項目、大項目,用地瓶頸如何解決?

  湖北省制定適時調整規劃、重新調整規模分解指標、借支開發區預留的建設用地規模、省級兜底規劃空間等措施保障用地空間,為高品質發展預留足夠空間。

  《意見》提出,各地要優先將重點建設項目和發展區域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確需修改規劃的,可依據實際適時開展規劃修改。對因評估不充分、預測不足造成規劃建設用地規模分解不科學的地區,報湖北省政府批准後,可重新調整分解指標。對於重大基礎設施和民生項目,規劃建設用地規模不足的,可借支開發區內預留用於遠期建設的規劃建設用地規模。

  在規劃建設用地規模用好、用足前提下,當年急需開工重點項目用地空間仍存在缺口的,市(州)政府可向湖北省政府申請調劑。

  對國家和省交通、水利、能源、軍事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實行“點供”政策,即由省補助1/3規劃建設用地指標,剩餘2/3規模由市、縣從現有的發展空間中予以優先滿足,對自願購買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的,省再獎勵同等規模的規劃建設用地指標。

  對市、縣級單獨選址建設項目,允許通過旱改水和提質改造項目對水田面積和産能指標承諾補充。

  對省級以上穩增長重點建設項目,各縣(市、區)應優先保證耕地佔補平衡指標,補充耕地經費標準根據補充耕地類型和糧食産能確定,補充耕地每畝5萬元(其中水田每畝10萬元),糧食産能每畝每百公斤1萬元,合計確定補充耕地經費標準;允許對指標數量、水田面積、産能指標採取承諾補充,確實難以落實耕地佔補的,可申請省級適度統籌和調劑。

  允許特定重點項目佔用永久基本農田。深度貧困縣和深度貧困村省級以下基礎設施、易地扶貧搬遷、民生發展等建設項目,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可以納入允許佔用永久基本農田重大建設項目範圍。

  “增存掛鉤”,盤活存量土地

  建立建設用地增量與存量掛鉤機制,將增量與存量“打通”使用。

  對批而未供土地,明確批文失效和撤銷後原用地指標仍然有效的政策;對閒置土地,鼓勵通過依法轉讓、合作開發等方式盤活利用。這樣既強化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又為湖北省未來5年乃至更長時間留足發展指標。

  《意見》明確,自2018年開始,各地每年要對2015年底前形成的批而未供和閒置土地各消化20%。對兩項任務均完成的市(州),給予獎勵;任一項任務未完成的,暫停安排土地利用計劃。

  改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管理,實行拆舊與建新分離管理,進一步發揮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籌集鄉村振興及扶貧資金、解決發展空間不足、推進城鄉融合發展的政策紅利。

  《意見》提出,嚴格落實扶貧發展用地全部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保盡保,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不受指標限制應保盡保,扶貧搬遷用地全部納入增減掛鉤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保盡保。

  鼓勵武漢市等12個試點地區大膽探索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工作,穩定宅基地農村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盤活農村閒置資源。

  “保新限舊”,對新動能用地應保盡保

  促進新舊動能轉換,實施“保新限舊”,鼓勵轉型升級。

  對列入《湖北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項目儲備庫和建設庫》的,以及各級政府確定的新舊動能轉換項目用地,實行盡保快保。新動能新産業新業態項目用地相容兩種以上用途的,可確定主用途並根據主用途供地。主用途可依據建築面積比重或功能的重要性確定,地價標準按照各用途分攤土地面積比例設定權重綜合確定。對容積率達1.2及以上的新舊動能轉換多層標準廠房,竣工驗收後,可對房産、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割或分攤轉讓。

  實施落後産能用地準入限制。對國家限制的或禁止的産業項目,嚴把建設用地預審和土地審批關口;對煤炭、鋼鐵、電解鋁、平板玻璃等産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新增産能建設項目以及國家禁止供地的其他類項目,一律不予安排用地。

  同時,對“零地技改”的工業企業不增收土地出讓金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意見》還提出,加快擬設礦業權投放力度,鼓勵現有合法礦山對尾礦、廢渣進行綜合利用,保障建築石料有效供應。

  今後,土地、礦産等省級審批時間再減少一半,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土地徵收審批、農用地轉用審批6個工作日內辦結,一般礦業權審批、建設項目壓覆礦産資源審批分別在12個工作日、5個工作日內辦結,地質災害治理資質7個工作日內辦結。(湖北日報全媒記者 吳文娟 見習記者 劉宇)

編輯:蘇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