硚口區法院法官劉僖接聽法律諮詢熱線
“在賣房過程中,合同簽了,首付款也付了,現在卻遭遇突發狀況,稅費突然增加了十幾萬,我到底是賣還是不賣?真是進退兩難。”10月23日,硚口區法院民一庭員額法官劉僖做客本報“週二之約”欄目接聽讀者諮詢,市民黃先生打進電話求助。
黃先生介紹,今年8月份,他購買了一處二套房,因為還貸壓力太大,準備將此前的一套房出售。黃先生通過房屋仲介找到了一位買家,三方迅速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買家支付了首付款後,仲介帶著黃先生和買家到政務中心辦理了過戶手續。
黃先生本想著賣房流程已經快走完了,不料過戶的第二天卻接到政務中心的通知,稱本次過戶沒有審核通過,需要退件。原來,雖然此處房産寫的是黃先生的名字,但是屬於他和妻子的婚內共同財産,妻子佔有一半份額,而且妻子在2006年已經去世。如今房産要交易,就涉及妻子去世後,她所佔有的一半産權的遺産繼承問題,涉及多個繼承人,比較複雜。
仲介又針對這個突發狀況讓黃先生和買家簽訂了補充協議:由黃先生妻子去世引發繼承問題所多出來的費用由黃先生承擔。然而,黃先生大致一算,即使其他繼承人都同意妻子的份額完全由黃先生繼承,他本人由於繼承産生的個稅加上公證費等共需要十余萬,這遠遠超出了自己的心理預期。但如果現在不繼續履行賣房協議的話,首付款黃先生已經用掉,買家還要以違約為由將黃先生告上法院,索取鉅額違約金。於是,黃先生打進電話來諮詢自己該如何處置。
對此,硚口區法院民一庭員額法官劉僖表示,在這起房屋買賣糾紛中,房産證上寫的是黃先生的名字,買方不知道共同所有人已經去世,以為黃先生可以全權處理房産才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因此買方沒有任何過錯。黃先生沒有將此前妻子去世的情況告知,由此引發後續的一系列問題,屬於過錯方,有關責任只能由黃先生承擔。
此外,黃先生可以舉證在賣房過程中仲介是否有過錯,是否盡到了應有的提醒義務,如果有過錯,可以要求仲介承擔部分責任。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將仲介起訴至法院。(長江日報記者梁爽 通訊員陳誠 李金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