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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呼籲拔掉“戶籍釘子戶”
湖北日報  2018-11-05 09:43:46

  原標題:二手房原房主長期不遷戶帶來諸多後遺症 市民呼籲拔掉“戶籍釘子戶”

  近日,竇先生將5年前買的二手房轉手賣出,交易合同註明要求將房屋上的戶籍“清乾淨”,否則將支付每天100元的違約金。無奈5年前賣房的原房主不肯配合遷出,竇先生直呼“難道這每天一百元要掏一輩子”?

  二手房交易遇到“戶籍釘子戶”,並非竇先生個案,因原房主的戶口未遷出而遭遇種種麻煩的投訴屢見不鮮。

  戶口不清“乾淨” 買家每天付違約金100元

  竇先生5年前買了一套二手房,因為當時他對戶籍沒什麼要求,就沒有與原房東就遷走戶籍一事進行書面約定,原房主的戶籍一直挂在該二手房上。今年上半年,竇先生急需用錢,欲轉手賣掉此二手房。接手的買家在購房合同中加了一條關於遷戶的條款——交房30日後,如房屋戶口未轉走,每逾期一日賠償100元違約金。

  竇先生起初未將此條款放在心上,因為他5年前買下此房時,原戶主曾口頭説明,若竇先生將來有遷戶需要,隨時可以聯繫他。但這次簽了合同後,竇先生找到原房東,對方卻不願意遷戶了。

  眼看合同遷戶期限將至,竇先生欲哭無淚,“這一天100元只怕是一輩子也還不清了。”

  債主、法院傳票順著原戶籍地址找上門

  本報記者發現有不少遭遇“戶籍釘子戶”的案例。

  市民喬先生兩年前買了一套二手房,交易時未在合同上約定戶口遷移一事,僅與原房東做了口頭約定,對方答應遷移戶口,雙方就辦理了過戶手續。由於喬先生在漢另有落戶房屋,故再未關注原房主遷戶一事。購房後兩年內,喬先生倒也沒遇到過什麼麻煩。

  2018年5月,“戶籍釘子戶”的後遺症來了。原房東的債主們上門討債,法院傳票寄到家門口,喬先生這才反應過來,原房東戶口及身份證仍然未遷移,仍挂在該房屋上。原房主買房一年後,欠債未還,債主和法院根據原房主的戶籍地址,找到了喬先生家。

  但此時處理為時已晚,原房東兩年前留下的號碼現在已是空號,上哪找他遷戶?

  買家可在原房屋門牌號碼上單獨立戶

  記者採訪了解到,二手房原房主戶口未遷出的原因很多。有的原房主將名下唯一的住房賣出後,若遷戶只能遷到公共戶口上,難以接受,便不願遷戶;有的原房主則是因為暫未找到親戚投靠落戶。

  目前,武漢市公安戶籍部門沒有“強制遷戶”的權限,二手房買家只能與原房主協商遷戶事宜。此外,買家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權,但成本太高。

  不過,原房主不願遷出戶籍,二手房買家依舊可以落戶。武漢市公安局曾就此作出回應,目前戶籍管理依照的是1958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實施操作,所有戶籍管理均以此條例為基礎,對於正常情況下的戶籍遷移沒有強制的政策。購買的二手房,原戶主暫時未遷出戶口的,可在原房屋門牌號碼上單獨立戶。

  市民呼籲效倣外地實行“強制遷戶”

  市民關於“強制遷戶”呼聲一直很高。記者了解到,外地已有城市實行了“強制遷戶”。

  2018年3月新修訂的《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規定,房屋所有權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權因交易已發生轉移,現權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請將房屋內原有戶口遷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通知原有戶口人員遷出,對拒不遷出或者無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將其戶口遷至社區公共戶。

  2017年4月,江蘇省無錫市出臺的《關於〈江蘇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的貫徹實施意見》規定,對於因合法穩定住所所有權轉移,該住所內原登記戶口未遷出,現所有權人書面申請將該住所內原登記人員戶口遷出的,公安機關將在調查核實後,告知該住所內原登記人員按規定遷出戶口。經告知後,原戶口登記人員未遷出戶口的,公安機關將按規定將其戶口遷至社區家庭戶。

  對於市民“強制遷戶”的建議,武漢市公安局回復稱,對於市民提出的寶貴意見我們將如實記錄,認真參考,積極納入下一次政策調研範圍。

編輯:蘇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