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11月13日,湖北省紀委監委開始向湖北省紀檢監察幹部發放“十五不準”行為規範自律卡。湖北省2萬餘名紀檢監察幹部將做到“一人一卡”,隨身攜帶,成為指導和規範紀檢監察幹部自身行為的“指南針”“緊箍咒”“護身符”。(湖北日報全媒記者張朋楊宏斌攝)
湖北省紀檢監察幹部“十五不準”行為規範(試行)
1.不準妄議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或發表、傳播同中央精神相違背的言論、文章等。
2.不準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非組織活動。
3.不準在同事或上下級之間搞請客送禮、拉幫結派等“小圈子”和庸俗關係。
4.不準擅自接受與工作有關的採訪、授課等活動。
5.不準接受監督聯繫、巡視巡察單位及有關個人和審查調查對象及其親屬等相關人員的宴請、禮品、禮金、消費卡(券)、土特産品等。
6.不準向被函詢、談話提醒、初核等監督對象、涉案人員及其親屬借款、借車、借房及其他物品,或委託其辦理個人、家庭及朋友的事宜。
7.不準“打招呼”或越權交辦、批辦、催辦案件,或利用影響干預正常執行公務、插手幹部人事和市場經濟活動。
8.不準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為親屬及有關人員謀取不正當利益。
9.不準私自處置信訪舉報、問題線索、檢舉材料等。
10.不準違規使用審查調查措施或擅自處置涉案款物。
11.不準違規打聽案情、幫助他人説情,私自接觸案件當事人及其關聯人員,或幫助他人聯繫與案件審查調查人員見面或信息溝通。
12.不準洩露信訪舉報、案件情況、幹部人事等工作秘密。
13.不準在擔負工作任務期間飲酒。
14.不準接受和安排超標準公務接待。
15.不準打官腔、擺架子、耍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