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畜禽養殖廢棄物直排入江最高罰5萬元 我省立法保護清江水環境
清江,長江在湖北省境內僅次於漢水的第二大支流。保護好清江,就是保護好長江。
11月中旬,《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草案)》提請湖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
立法保護清江,駛入快車道。
抓建設 污水處理設施全覆蓋
據環保部門介紹,當前清江流域水污染問題主要集中在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短缺、農業生産廢棄物處置不當、規模以下畜禽養殖排污不達標等方面。
清江流域城鎮管網建設速度緩慢,污水處理配套管網嚴重缺乏。目前,流域內只有少數幾個鄉鎮建有污水處理廠,其他大多直排入江。另外,流域內農村地區由於受農家樂等新業態旅遊業的影響,生活污水隨意排放傾倒,給農村飲用水水源帶來污染風險。
因此,條例草案明確,清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未覆蓋的區域,應當配套建設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同時,在不具備污水集中處理能力的農村地區,應建設鄉村分散式污水處理設施,確保排放的污水符合排放標準。
控源頭 畜禽養殖廢棄物禁止直排
農業是清江流域主要産業,畜禽養殖規模大。像恩施市、利川市、建始縣、巴東縣、長陽縣和宜都市等,都是國家生豬調出大縣。因此,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成為了保護清江的關鍵。
據悉,當前流域內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問題主要集中在規模化以下的畜禽養殖業,由於收集、貯存、處理、排放標準無法可依,致使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或者處理不達標,而直排入江。
為此,條例草案對規模以下經營性畜禽養殖項目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廢棄物排放等進行了規定,以解決畜禽養殖源頭防控措施薄弱,規模以下養殖項目污染防治義務不明、法律責任不清等問題。條例草案明確,從事畜禽養殖活動和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應當及時對畜禽糞便、屍體、污水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防治惡臭和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違反此規定的,最高可處5萬元罰款。
保基本 下排生態用水流量不低於10%
生態流量是維持河流自然生態與環境需要的最基本流量。
可是近年來,清江流域由於大規模水電開發致使河水流速放緩、自凈能力減弱,徑流式小水電站甚至造成水庫以下河道在平水期和枯水期斷流,嚴重影響河道生態用水和下游居民的生産生活用水。
對此,條例草案特別設定了生態補水流量條款,規定清江流域幹流、一級支流及其二級支流水電站應當根據生態環境用水和生態補水方案,下排生態用水流量不得低於多年平均徑流流量的10%。生態環境用水與生態補水方案由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水環境品質、流域水量的變化情況制定。(湖北日報全媒記者 王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