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湖北省紀委監委出臺“十二條” 服務保障企業發展 嚴格慎用留置措施
11月19日,因涉嫌行賄而被留置協助調查的外地商人張某,被黃石市黃石港監察委解除了留置。黃石港監察委解除其留置的依據,正是湖北省紀委監委11月中旬剛剛出臺的《關於全省紀檢監察機關服務保障企業發展的十二條措施》。其中規定,對於依法留置的企業涉案人員,主動交代涉嫌違法犯罪問題並願意繼續配合調查的,可依法解除留置措施。
《關於全省紀檢監察機關服務保障企業發展的十二條措施》明確要求,湖北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推動涉企政策落實、督促部門做好涉企服務工作、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同時在執法辦案中正確把握政策界限,規範審慎查辦涉企案件,嚴格慎用留置措施,注意維護企業聲譽。
“十二條”要求,將黨中央、國務院和湖北省委、省政府涉企決策部署、改革舉措、政策法規、項目資金等落實情況納入監督檢查和巡視巡察重要內容,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打折扣、搞變通的地方單位和黨員幹部,嚴肅查處問責。對有關職能部門和黨員幹部在涉企管理服務方面玩忽職守,該審批不審批、該服務不服務,或利用職權吃拿卡要,索賄受賄、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違規佔用企業財物等違紀違法行為,予以嚴肅查處問責。
與此同時,在查處違紀違法案件過程中,要堅持保護與懲處相結合,注重區分界限、寬嚴相濟,精準辦案、依規處置。需要企業經營者協助調查時,既要查清問題,也要切實保障其合法的人身和財産權益,保障企業合法經營。對於積極配合調查的,一般不凍結企業及關聯方賬戶、財産,不查封、扣押企業財物。
“十二條”規定嚴格慎用留置措施,凡積極配合調查的,一般不對企業負責人、科研技術骨幹和關鍵崗位人員採取留置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嚴禁因辦案方式方法不當給企業造成負面影響。(人民日報記者田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