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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19項基本公共服務 納入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範圍
湖北日報  2019-01-04 13:18:57

  《國務院關於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49號)、《國務院關於印發基本公共服務領域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8〕6號)和《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實施方案》(鄂政辦發〔2018〕70號),對推進省以下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做出了全面部署和詳細規定。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湖北省委、省政府有關要求,近日,湖北省出臺《關於印發湖北省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省級財政支出向困難地區傾斜

  據悉,《通知》的指導思想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不斷深化財政體制改革,準確把握改革目標取向、政策意圖和推進節奏,儘快形成科學合理、職責明確的省以下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體系。《通知》還明確了以下五條基本原則:一是堅持以人為本。從解決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入手,首先將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領域中與人直接相關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務事項明確為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合理劃分支出責任,同時完善相關轉移支付制度,確保更好地為人民群眾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二是堅持事權省定。完善省級決策、市縣落實的機制。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共同財政事權範圍、支出責任分擔方式、省級支出保障標準由省級確定;明確市縣政府職責,充分發揮市縣政府區域管理優勢和積極性,保障政策落實;三是堅持合理保障。既要盡力而為,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逐步提高保障水準,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線;又要量力而行,兼顧各級財政承受能力,不超越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盲目提標擴圍;四是堅持分類施策。充分考慮湖北省各地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基本公共服務成本和財力差異較大的省情,省級承擔的支出責任要有所區別,體現向困難地區傾斜,並逐步規範、適當簡化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共同財政事權支出責任的分擔方式;五是堅持積極穩妥。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省級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是一個動態調整、不斷完善的過程,既要加強頂層設計,明確改革路徑和方式,又要加強與各領域管理體制改革的銜接,在管理體制和相關政策比較明確、支出責任分擔機制相對穩定的民生領域首先實現突破。

  八類項目已納入省市財政共擔範圍

  《通知》主要內容為,一是明確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範圍。將涉及人民群眾基本生活和發展需要、現有管理體制和政策比較清晰、由省與市縣共同承擔支出責任、以人員或家庭為補助對象或分配依據、需要優先和重點保障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務事項,首先納入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範圍,目前暫定為義務教育等八大類19項。

  二是完善基本公共服務保障支出標準。在確保國家基礎標準落實到位的前提下,省內各市縣因地制宜制定高於國家基礎標準的,應事先按程式報上級備案後執行,高出部分所需資金自行負擔。對不易或暫不具備條件制定國家基礎標準的事項,由省級結合實際制定地區標準。

  三是規範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的支出責任分擔方式。根據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總體格局、各項基本公共服務的不同屬性以及財力實際狀況,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的支出責任主要實行省與市縣分類按比例分擔,並保持基本穩定。

  四是調整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在一般性轉移支付下設立共同財政事權分類分檔轉移支付,原則上將改革前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共同財政事權事項,統一納入共同財政事權分類分檔轉移支付。(湖北日報通訊員 鄭文)

編輯:蘇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