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400號
《湖北省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12月3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王曉東
2018年12月2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創造無障礙環境,保障殘疾人等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無障礙環境建設及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無障礙環境建設,是指為便於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傷病患者等社會成員(以下統稱行動不便者)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關建築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獲得社區服務、享受其他公共服務所進行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 無障礙環境建設應當遵循實用、易行、廣泛受益的原則,與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水準相適應,與社會基本需求相協調,符合行動不便者的實際需要。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規劃。
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應當徵求殘疾人組織、老年人組織、婦女兒童權益保障組織等社會組織的意見。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村(社區)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倡導無障礙環境建設理念,增強全體社會成員無障礙環境建設和保護意識。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提供捐助和志願服務。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無障礙設施建設
第八條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共交通設施、公共建築、居住建築、居住區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建設無障礙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入使用,並與建設項目周邊已有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鄉、村莊的建設和發展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第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依法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並依法承擔工程品質勘察、設計責任。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並依法承擔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責任。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無障礙設施施工,並依法承擔工程品質施工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並依法承擔工程品質監理責任。
第十條 對城鎮已建成的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建設工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無障礙設施改造計劃,推進已建成設施的無障礙改造。
無障礙設施改造由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建設工程的所有權與管理權分離的,所有權人和管理人之間可以約定改造責任,並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推進下列公共服務機構、公共場所的無障礙設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老年學校以及錄取殘疾學生、實行融合教育的普通學校;
(二)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棄嬰提供養護、康復、託管等服務的社會福利機構;
(三)國家機關的公共服務場所;
(四)文化、教育、體育、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場所;
(五)城市的主要道路和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客運碼頭等公共交通場所;
(六)金融、郵政、電信、商業、旅遊等公共服務場所;
(七)鄉鎮、街道及社區(村)的公共服務場所。
無障礙設施尚未建成或者無法滿足行動不便者實際需要時,前款所列公共服務機構、公共場所應當依法提供合理便利。
第十二條 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業區和大型居住區的人行天橋和人行地下通道,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配備無障礙設施。
人行道交通信號設施的設置和更新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並逐步完善無障礙服務功能,適應行動不便者通行的需要。
第十三條 民用航空器、客運列車、客運船舶、公共汽車、城市軌道交通、公共電梯等公共交通工具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的要求。
城市的公共汽車、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配置一定數量的無障礙輔助器具供乘客使用。
第十四條 二級以上醫院、三星級以上酒店、AAA級以上旅遊景區以及大型商場、體育中心等城市大中型公共場所的公共停車場和大型居住區的停車場,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置並標明無障礙停車位。
第三章 無障礙設施管理
第十五條 設有無障礙設施或者提供無障礙服務的公共場所,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符合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無障礙標識。
無障礙標識應當納入城市環境、建築內部的引導標識系統,標識規範、清晰、明顯,指明無障礙設施的走向及位置。
第十六條 無障礙設施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應當保護無障礙設施,對損毀或者故障及時進行維修,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所有權人和管理人之間約定無障礙設施維護、修復責任的,按照其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侵佔無障礙設施或者擅自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因城市建設、重大社會公益活動需要臨時佔用無障礙設施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設置護欄、警示標誌或者信號設施,並採取必要的替代措施。臨時佔用期滿,應當及時恢復無障礙設施的原狀。
第十八條 對故意損毀、非法侵佔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有關主管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或者轉交有受理權的部門依法處理。
殘疾人組織、老年人組織、婦女兒童權益保障組織等社會組織可以聘請義務監督員,對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殘疾人組織、老年人組織、婦女兒童權益保障組織以及行動不便者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的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和答覆。
殘疾人組織、老年人組織、婦女兒童權益保障組織可以對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情況聯合組織調查評估,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章 無障礙信息交流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信息交流納入信息化建設規劃,引導和鼓勵有關部門、科研單位、企業或者個人開展無障礙信息交流的産品研發和應用,為殘疾人、老年人獲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工作報告等重要政府信息以及與殘疾人、老年人相關的信息,應當創造條件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務。
第二十二條 國家和本省舉辦的各類升學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任職考試,有視力殘疾人參加的,考試組織單位應當為其提供盲文試卷、電子試卷,或者由工作人員提供合理便利。
第二十三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電視臺應當創造條件,在播出電視節目時配備字幕,每週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語的新聞節目。
第二十四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開設視力殘疾人閱覽室,提供盲文讀物、有聲讀物,為視力殘疾人閱讀書籍提供便利。
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逐步開設視力殘疾人閱覽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設立的公共圖書館(室)應當逐步配備方便視力殘疾人閱覽的讀物、資料。
第二十五條 殘疾人組織的網站應當達到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併為殘疾人使用互聯網提供合理便利。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網站、政府公益活動網站,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
縣級人民政府網站應當逐步採取無障礙技術措施,方便殘疾人獲取互聯網信息。
第二十六條 文化、體育、醫療衛生和金融、郵政、電信、商業、旅遊等公共服務機構和場所應當創造條件,提供語音、文字、手語或者盲文等無障礙信息交流服務。
第五章 無障礙社區服務
第二十七條 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應當逐步完善無障礙服務功能,為行動不便者參與社區生活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完善報警求助、火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等緊急呼叫系統,方便行動不便者接收警訊、報警和呼救。
第二十九條 推動和扶持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為行動不便者創造無障礙居住環境。對需要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的貧困家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助或者幫助實施無障礙設施改造。
對殘疾人、老年人家庭進行無障礙通道、廁所、樓梯、電梯等無障礙設施改造時,村(居)民委員會、住宅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其改造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等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住宅區業主委員會選舉時,組織選舉的單位應當為行動不便者參加選舉提供便利,併為視力殘疾人提供盲文選票或者其他合理便利。
第三十一條 城市應急避難場所應完善無障礙功能服務,制定實施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應急避難預案,對工作人員進行無障礙知識與技能培訓。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共交通設施、公共建築、居住建築、居住區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罰:
(一)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依法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
(二)施工圖審查機構未按照法律、法規和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的;
(三)施工單位未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無障礙設施施工的;
(四)監理單位未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理的。
第三十三條 城市大中型公共場所的公共停車場和大型居住區的停車場,未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置並標明無障礙停車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機動車非法佔用無障礙車位,影響肢體殘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故意損毀、非法侵佔無障礙設施或者擅自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損毀、侵佔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導致無障礙設施無法正常使用,造成使用人人身、財産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無障礙環境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2008年5月2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發佈的《湖北省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