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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風險防範能力 自覺抵制非法集資
2018-02-24 09:38:43  |  來源:東北網  |  編輯:呂岩

  原標題:黑龍江省保險行業協會:提高風險防範能力 自覺抵制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活動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一是使參與人遭受經濟損失;二是嚴重干擾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極易引發社會風險;三是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嚴重影響社會和諧。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黑龍江省保險行業協會提示您:樹立正確理財觀念,警惕非法集資陷阱。

  什麼是非法集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非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

  我國《刑法》中,非法集資根據主觀態度、行為方式、危害結果等具體情況的不同,構成相應的罪名,主要涉及《刑法》中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192條集資詐騙罪、第160條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第179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等罪名。

  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段

  (一)承諾高額回報。不法分子為吸引群眾上當受騙,往往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通過暴利引誘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人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人遭受經濟損失。

  (二)編造虛假項目。不法分子大多通過註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産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開展創業創新等幌子,編造各種虛假項目,以簽訂合同、投資理財、投資入股等名義,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騙取社會公眾投資。

  (三)以虛假宣傳造勢。不法分子為了騙取社會公眾信任,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採取聘請明星代言、在大的電視臺、廣播、報紙上發佈廣告、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雇人廣為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製造虛假聲勢,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還通過網站、博客、論壇等網絡平臺和QQ、MSN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信息,騙取社會公眾投資。

  (四)利用親情誘騙。有的不法分子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係,用高額回報誘惑社會公眾參與投資。有些類傳銷非法集資的參與人,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係,編造自己獲得高額回報的謊言,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集資規模不斷擴大。

  保險業領域非法集資的主要表現形式

  一、主導型案件,指保險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險産品、保險合同或以保險公司名義實施集資詐騙。犯罪分子虛構保險理財産品,或者在原有保險産品基礎上承諾額外利益,或者與消費者簽訂“代客理財協議”,吸收資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單,並在自購收據或公司作廢收據上加蓋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條騙取資金。

  二、參與型案件,指保險從業人員參與社會集資、民間借貸及代銷非保險金融産品。保險從業人員同時推介保險産品與非保險金融産品,混淆兩種産品性質;保險從業人員承諾非保險金融産品以保險公司信譽為擔保,保本且收益率較高;誘導保險消費者退保或進行保單質押,獲取現金購買非保險金融産品。

  三、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機構假借保險公司信用,誤導欺騙投資者,進行非法集資。不法機構謊稱與保險公司聯合,虛構保險理財産品對外售賣,進行非法集資;將投保的險種偷換概念或誇大保險責任,宣稱投資項目(財産)或資金安全由保險公司保障,進行非法集資;偽造保險協議,對外謊稱保險公司為投資人提供信用履約保證保險,同時以高息為誘餌開展P2P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