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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每人每月830元
2018-01-30 09:30:36  |  來源:長春晚報  |  編輯:田東艷

  原題:《長春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實施辦法》出臺實施  我市城市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救助供養標準830元/人/月

  長春晚報1月30日訊(記者 孫嬌楊):29日,記者從長春市民政局獲悉,近日,長春市政府辦公廳文件印發《長春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實施辦法》(長府辦發〔2017〕67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確定特困人員

  救助供養資格認定條件

  《實施辦法》分十一章三十五條,明確了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責任、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資格條件、申請審核審批程式、自理能力評估、救助供養內容、救助供養標準、救助供養形式、救助供養資金籌集管理、檔案及信息化建設、供養服務機構管理、保障要求、法律責任等方面內容。

  《實施辦法》落實了國家、吉林省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城鄉統籌要求,以“三無”作為特困人員的認定依據。《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具有本市戶籍的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撫、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條件的,可依法申請享受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待遇”。

  《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七條和第九條分別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和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如何認定做出了規定。

  確定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內容及享受的優惠政策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內容按照《實施辦法》規定,主要有六個方面:提供基本生活條件、提供照料護理服務、提供疾病醫療、辦理喪葬事宜、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其中,住房救助是針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教育救助主要針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

  《實施辦法》還保障了原城市三無人員退出低保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的基本權益和原享受的優惠政策,規定了供水、供氣、供熱等經營單位,參照最低生活保障優惠政策為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減免、補助相關費用;特困人員享受救助保障政策的同時,視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享受長春市其他相關困難群體優惠扶持政策等待遇條款。特困供養人員死亡後的喪葬費用由區民政部門從救助供養經費中統籌支出,最高不得超過該供養對象12個月的基本生活標準。

  城市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救助供養標準830元/人/月

  雖然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形式仍然分為在家分散供養和在當地的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但《實施辦法》不再按照救助供養形式分集中和分散兩個標準,而是通過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推進城鄉一致、區域一致,還從制度上明確救助供養標準比低保標準高的要求。

  《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包括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一)基本生活標準參照上年度城鄉低保標準的一定比例確定,原則上不低於當地城鄉低保標準的1.3倍;(二)照料護理標準按照具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分檔制定,分別不低於當地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10%、25%和40%”。

  2018年1月,長春市民政局、長春市財政局聯合印發了《關於確定長春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的通知》,確定長春市城區城市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救助供養標準為830元/人/月(雙陽區、九台區為520元/人/月);城區農村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救助供養標準為550元/人/月(雙陽區、九台區為410元/人/月)。該通知確定全市救助供養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分三檔: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為178元/人/月;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為445元/人/月;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為712元/人/月。目前,長春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位於全省前列。

  《實施辦法》是長春市出臺的一項重要的兜底保障政策,通過建章立制為全市3萬多特困人員提供基礎性、根本性保障,將在增強困難群眾的獲得感和幸福感方面發揮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