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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下發
2018-02-23 14:12:43  |  來源:中國吉林網  |  編輯:田東艷

  原題:《吉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下發  2017年12月31日前已關閉的産業活動單位不納入普查範圍

  中國吉林網2月23日訊(吉網 吉刻APP記者 王小野):近日,吉林省政府辦公廳下發通知,《吉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印發全省。

  方案明確普查標準時點為2017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17年度資料。

  普查對象為吉林省境內有污染源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範圍包括:工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農業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和移動源。2017年度停産的産業活動單位,納入普查範圍;2017年12月31日前已關閉的産業活動單位,不納入普查範圍。

  通過污染源普查,摸清吉林省各類污染源基本情況,掌握全省、各地區、各行業污染源的數量、結構、分佈情況,以及污染物的産生量、排放量和處理處置情況,建立吉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污染源信息數據庫,健全重點污染源檔案,完善環境統計平臺,為吉林省環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以及生態環保大數據建設提供基礎數據,為準確判斷吉林省環境形勢,優化産業結構,科學制定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政策、規劃提供依據。

  A.工業污染源

  普查對象:産生廢水污染物、廢氣污染物及固體廢物的所有工業行業産業活動單位。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類重點行業15個類別礦産採選、冶煉和加工的産業活動單位進行放射性污染源調查。

  對國家級、省級開發區中的工業園區(或産業園區),包括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進行登記調查。

  普查內容:企業基本情況,原輔材料消耗、産品生産情況,産生污染的設施情況,各類污染物産生、治理、排放和綜合利用情況(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類污染防治設施建設、運行情況等。

  普查污染物種類:

  廢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石油類、揮發酚、氰化物、汞、鎘、鉛、鉻、砷。

  廢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氨、汞、鎘、鉛、鉻、砷。

  工業固體廢物: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産生、貯存、處置和綜合利用情況。危險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分類調查。工業企業建設和使用的一般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情況。

  放射性污染物:15類礦産採選、冶煉和加工過程中産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況。

  B.生活污染源

  普查對象。除工業企業生産使用以外所有單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額定出力大於等於1蒸噸/時(0.7MW)的燃煤、燃油、燃氣和生物質鍋爐;市區、縣城、鎮區的入河(湖、庫)排污口,以及城鄉居民能源使用情況,生活污水産生、排放情況。

  普查內容:生活源鍋爐基本情況、能源消耗情況、污染治理情況,城鄉居民能源使用情況;入河(湖、庫)排污口類型、位置、規模,污水入河方式和排放方式等情況,城鄉居民用水排水情況。

  普查污染物種類:

  廢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動植物油。

  廢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

  C.農業污染源

  普查對象:種植業、畜禽養殖業和水産養殖業。

  普查內容:種植業、畜禽養殖業、水産養殖業生産活動情況;秸稈産生、處置和資源化利用情況;化肥、農藥和地膜使用情況。納入登記調查的畜禽養殖企業和養殖戶的基本情況、污染治理情況和糞污資源化利用情況。

  普查污染物種類:

  廢水污染物:總氮、總磷、氨氮、畜禽養殖業與水産養殖業增加化學需氧量。

  廢氣污染物:畜禽養殖業氨、種植業氨和揮發性有機物。

  D.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普查對象:集中處理處置生活垃圾、危險廢物和污水的單位。

  集中式污水處理單位包括城鎮污水處理廠、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廠和農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

  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處置單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場、生活垃圾焚燒廠以及其他處理方式處理生活垃圾和餐廚垃圾的單位。

  危險廢物集中處理處置單位包括危險廢物處置廠和醫療廢物處置廠。危險廢物處置廠包括危險廢物綜合處理(處置)廠、危險廢物焚燒廠、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和危險廢物綜合利用廠等;醫療廢物處理(處置)廠包括醫療廢物焚燒廠和醫療廢物高溫蒸煮廠、醫療廢物化學消毒廠、醫療廢物微波消毒廠等。

  普查內容:單位基本情況,設施處理能力、污水或廢物處理情況,次生污染物的産生、治理與排放情況。

  普查污染物種類:

  廢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動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揮發酚、氰化物、汞、鎘、鉛、鉻、砷。

  廢氣污染物: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鎘、鉛、鉻、砷。

  污水處理設施産生的污泥、焚燒設施産生的焚燒殘渣和飛灰等産生、貯存、處置情況。

  E.移動源

  普查對象: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動污染源包括飛機、船舶、鐵路內燃機車和工程機械、農業機械等非道路移動機械。

  普查內容:各類移動源保有量及産排污相關信息,揮發性有機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顆粒物排放情況,部分類型移動源二氧化硫排放情況。

  F.普查實施及時間安排

  本次污染源普查總體時間為2017年至2019年,採取 “先行試點,再全面普查 ”的方式,分前期準備、全面普查、總結發佈三個階段進行。

  污染源普查歸檔文件材料分為文書材料類,表冊、數據類,照片、音像、實物類等,保管期限分為永久、30年和10年,電子文件數據應當保持與相應紙質文件數據的一致性,重要的電子文件應當與紙質文件一併歸檔。在普查工作中應及時對産生的各類文件資料進行整理分類,並按照歸檔時限、歸檔要求、保管期限及時建檔,妥善存放,確保檔案的完整和規範。污染源普查工作結束後的驗收環節,對污染源普查檔案作為一個專門內容進行驗收。

  省級污染源普查機構應在污染源普查工作完成後一年內,市、縣級污染源普查機構應在普查工作結束後4個月內,將污染源普查檔案移交至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普查檔案,並向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嚴格執行《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關於普查資料的使用管理規定,不得將取得的單個普查對象的資料作為對普查對象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普查對象的技術和商業秘密必須履行保密義務。聘用第三方參與普查工作或為普查工作提供服務時,須明確其保密義務,確保符合保密規定。對普查工作中發生的違法違規違紀行為,要按照相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