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吉林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網上公開徵求意見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對行政執法熱點問題 可以開展專項監督
中國吉林網4月9日訊(吉網 吉刻APP記者 王小野):4月8日,吉林省政府法制辦在官網上發佈公告,現將《吉林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佈,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社會各界可通過電子郵箱形式反饋意見和建議,反饋截止日期為2018年4月21日。電子郵箱:tclizhen2012@126.com。
實施行政執法監督應當遵循合法、公正、違法必糾的原則,堅持預防與糾錯、教育與懲處相結合,不加重對行政相對人的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監督機制,配備相應的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加強對行政執法監督人員的培訓。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吉林省人民政府建立全省統一的行政執法監督平臺,對行政執法行為實施動態監管。
對行政執法的主體、權限、程式、決定的合法性和行政執法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對行政裁量基準的制定、執行和執法決定的適當性、合理性進行監督。
對行政執法權責清單、崗位職責、考核評價、責任追究等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對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的制定和公佈、市場主體及執法人員名錄庫的建立、年度抽查計劃的制定及落實、檢查結果的公開等監管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對行政執法人員崗位編制、培訓考試、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對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對代收罰款協議簽訂、代收網點設立、代收罰款當日繳庫、依法當場收繳罰款和上繳、加處罰款執行等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對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對信息錄入、更新維護、數據運用等行政執法監督平臺運行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依法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執法的舉報,但是應當或者已經由監察機關、司法機關、信訪機關、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以及行政執法行為作出已經超過6個月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不予受理。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對行政執法熱點問題,可以開展專項監督。
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可以採取下列措施:查閱、調取和複製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材料;詢問行政執法機關有關人員、行政相對人和其他相關人員,並製作詢問筆錄;組織實地調查、勘驗,或者進行必要的錄音、錄影、拍照等;委託符合條件的機構進行鑒定、評估、檢測、勘驗;組織召開座談會、論證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調查行政執法案件,可以進行暗訪。
行政執法監督事項涉及有關單位職責和權限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可以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有關單位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及時予以協助。
省人民政府設立行政執法督查員,制發行政執法督查證件。行政執法督查員和行政執法督查證件由省人民政府負責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門統一管理。
行政執法督查員的主要職責是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調查研究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必要時向負責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門報告有關情況並提出處理意見。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在行政執法監督過程中,發現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應當要求行政執法機關改正;能夠當場改正的,行政執法機關應噹噹場改正。
負責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門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發現行政執法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發出《行政執法監督意見函》,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見;逾期未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可以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發出《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予以糾正或者責令改正:行政執法的主體、權限、程式不合法,執法決定不合法或者明顯不當的,行政執法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未落實規範行政執法制度的;以執法權牟取私利的;不接受、不配合行政執法監督或者弄虛作假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情形。
負責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門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發現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給予通報批評、參加離崗培訓、建議調離行政執法崗位、暫扣行政執法證件、吊銷行政執法證件等處理。暫扣或者吊銷行政執法證件的,應當逐級報送至省人民政府負責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門備案:以執法權牟取私利的;粗暴、野蠻等不文明執法的;不接受、不配合行政執法監督或者弄虛作假的;執法素質不符合崗位要求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