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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關於完善湖長制的實施意見
吉林日報  2018-06-05 08:44:05

  吉林日報6月5日訊:2017年,《吉林省全面推行河長制實施工作方案》(吉辦發〔2017〕16號)中明確,全省所有河湖全面實行河長制;水面面積1平方公里以上的自然湖泊,以獨立河湖為單位分級分段實行河長制;水面面積較小湖泊可根據保護和管理需要,按照全覆蓋的原則,由市(州)、縣(市、區)確定獨立設置河長或與其匯入河流“捆綁”實行河長制。一年來,全省已對272個湖泊設立了河長,相關工作實施取得積極進展。2017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指導意見》(廳字〔2017〕51號),對加強湖泊管理保護工作,提出新的要求。按照中央部署,結合吉林實際,在現有工作基礎上,就完善湖長制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把握總體要求

  在湖泊實施湖長制,是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具體舉措,要牢牢把握其內在要求,突出工作針對性,確保取得實實在在成效。

  與河流相比,湖泊具有功能重要性、生態特殊性、問題嚴峻性、保護複雜性的特點。從重要性上看,湖泊是江河水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蓄洪儲水的重要空間,具有重要的資源功能、經濟功能和生態功能。從特殊性上看,湖泊的區域較為封閉,水體流動慢且交換更新週期長,生態平衡易受到自然和人類活動的影響,遭受污染後治理修復難度大,對區域生態環境影響大。從嚴峻性上看,長期以來,一些地方圍墾湖泊、侵佔水域、超標排污、違法捕撈等現象時有發生,造成湖泊面積萎縮、水域空間減少、水質惡化、生物棲息地破壞等問題。從複雜性上看,湖泊一般有多條河流匯入,河湖關係複雜,邊界監測斷面不易確定,水域岸線及周邊普遍存在種植養殖、旅遊開發等活動。

  實施湖長制,要始終把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作為根本遵循,把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作為奮鬥目標,把落實地方黨政領導責任作為有力抓手,把統籌湖泊生態系統治理作為重要方法,堅持問題導向,因湖施策,以更加有力措施加強管護,改善湖泊生態環境,實現湖泊功能永續利用,推動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現代化建設新格局。

  二、進一步明確主要任務

  (一)加大湖泊水域空間管控力度。完成湖泊管理保護範圍劃定工作,依據影像、數據等地理信息資源及技術研究湖泊變化規律,科學管理開發利用行為,將湖泊及其生態緩衝帶劃為優先保護區,依法落實相關管控措施。嚴禁以任何形式圍墾湖泊、違法佔用湖泊水域岸線,嚴格管控跨湖、穿湖、臨湖建設項目和各項活動,確需建設的重大項目和民生工程,要將生態文明理念融入工程建設中,優化建設方案,採取科學合理的恢復和補救措施,把對湖泊不利影響降到最低程度。嚴格管控湖區圍網養殖等活動。流域、區域涉及湖泊開發利用的相關規劃應依法開展規劃環評,湖泊管理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和活動,必須符合相關規劃並科學論證,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方案審查、環境影響評價等制度。

  (二)加大湖泊岸線管理保護力度。實行湖泊岸線分區管理,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科學編制湖泊岸線管理規劃,合理劃分保護區、保留區、控制利用區、可開發利用區,明確分區管理保護要求。強化湖泊岸線用途管制,嚴格控制開發利用強度,依法規範周邊種植養殖、旅遊開發等活動,確保湖泊水域面積、行洪蓄洪能力、生態環境功能不受影響。狠抓湖泊岸線節約集約利用,最大程度保持湖泊岸線自然形態。沿湖土地開發利用和産業佈局,應與岸線分區要求相銜接,併為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預留空間。

  (三)加大湖泊水資源保護力度。堅持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行湖泊取水、用水、排水全過程監管,堅持節水優先,結合實施節水行動,建立健全節水用水機制,從嚴控制取水總量。開展湖泊水資源承載能力評價,科學確定並維持湖泊生態用水和合理水位。研究建立湖泊補水機制,對缺水湖泊採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結合方式,努力增加入湖水量。

  (四)加大湖泊水污染防治力度。突出源頭控制,全面加強對湖區及入湖河流周邊工礦企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畜禽養殖污染、農業面源污染、內源污染等調查與治理,制定綜合防治措施,落實污染物達標排放要求,嚴格按照限制排污總量控制入湖污染物總量,嚴格入湖排污口設置審批和日常監管,依法取締非法設置的入湖排污口。突出監測體系建設,科學布設入湖河流以及湖泊水質、水量、水生態等監測站點,加密監測頻次,全面掌握湖泊水域生態環境品質。突出分類治理,對入湖污染物總量超過水功能區限制排污總量的湖泊,全面排查入湖污染源,制定實施限期整治方案,明確年度入湖污染物削減量,逐步改善湖泊水質;對水質達標的湖泊,應繼續強化措施,確保水質不退化。突出抓好排污許可制度落實,將治理任務落實到湖泊匯水範圍內各排污單位,形成共治共管格局。突出污水處理能力建設,加大湖泊匯水範圍內城市管網建設和初期雨水收集處理設施建設,研究制定解決灌區退水污染措施,堅定不移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

  (五)加大湖泊生態治理與修復力度。針對西部地區湖泊萎縮嚴重現狀,加快推進河湖連通工程建設,力爭2020年完工,實現多年平均引水5.45億立方米,連通203個湖泡,恢復和改善濕地湖泊面積4939平方公里。全面開展湖泊健康狀況評估,建立綜合臺賬,實行分類管護。對生態環境良好湖泊,繼續強化保護措施,因地制宜推進湖泊生態岸線建設、濱湖綠化帶建設和沿湖濕地公園建設,進一步提升生態功能和環境品質。對生態環境惡化湖泊,實施綜合治理修復,通過採取截污控源、底泥清淤、生物凈化、生態隔離等措施,加快實施退田還湖還濕,並同步推進入湖河流系統治理,恢復水系自然連通,逐步改善湖泊水質。加強湖泊水生生物養護,狠抓水生生物保護區建設,科學開展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樣性。

  (六)加大湖泊水環境綜合整治力度。根據全省水功能區區劃確定各類水體水質保護目標,進一步強化湖泊水環境整治,限期完成存在黑臭水體的湖泊和入湖河流整治,特別是結合《吉林省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方案》(吉辦發〔2018〕16號),加快農村湖泊水環境整治步伐,確保到2020年得到明顯改善。作為飲用水水源地的湖泊,圍繞抓好中央環保督察整改要求,開展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達標和規範化建設,確保飲用水安全。堅持預防為先、保護為本原則,通過湖區周邊污染治理及生態治理等綜合措施,開展湖泊綜合整治,並結合防洪、供用水保障等需要,因地制宜加大湖泊引水排水能力,增強湖泊水體的流動性,努力改善湖泊水環境。

  (七)加大湖泊執法監管力度。健全湖泊執法監管機制,嚴厲打擊涉湖違法違規行為。建立健全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嚴禁非法排污,依法取締非法設置的入湖排污口,嚴厲打擊廢污水直接入湖和垃圾傾倒等違法行為,堅決清理整治圍墾湖泊、侵佔水域以及違法捕撈、設障、取用水等行為,集中整治湖泊岸線亂佔濫用、多佔少用、佔而不用等突出問題。嚴格執行監管巡查等制度,積極利用遙感、航攝、視頻監控等先進技術,實行湖泊動態監管,對涉湖違法違規行為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理。

  三、進一步強化工作措施

  (一)完善組織體系。把湖泊原來設立的河長,統一更名為“湖長”,完善湖長名錄,調整湖長制公示牌。所有湖泊要進一步落實湖泊管理單位,確保湖泊有人管、管得好。

  (二)明確湖長職責。湖泊最高層級的湖長是第一責任人,對湖泊的管理保護負總責,要統籌協調湖泊與入湖河流的管理保護工作,確定湖泊管理保護目標任務,組織制定“一湖一策”方案,明確各級湖長職責,協調解決湖泊管理保護中的重大問題,依法組織整治圍墾湖泊、侵佔水域、超標排污、違法捕撈等突出問題。其他各級湖長對湖泊在本轄區內的管理保護負直接責任,按職責分工組織實施湖泊管理保護工作。

  (三)強化責任落實。黨政領導擔當履職是落實湖長制的關鍵所在。各地黨委、政府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樹立“四個意識”,細化實化湖長職責,健全網格化管理責任體系。各級總河長對轄區內江河湖泊管理保護負總責,副總河長協助總河長開展湖泊管護工作。各級河長製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共同抓好任務落實,形成湖泊管護合力。各級河長制辦公室負責河長制湖長制組織協調工作。

  (四)抓好基礎工作。抓緊組織制定湖泊名錄,建立“一湖一檔”。根據不同湖泊的自然特性、功能屬性和存在的突出問題,科學編制“一湖一策”,細化任務指標,尤其要與入湖河流“一河一策”通盤考慮、相互銜接、形成整體。有針對性地開展專項治理行動,促進湖泊休養生息。抓緊劃定全省所有湖泊管理範圍,實行嚴格管控。建設河長制湖長制信息系統,建立數據共享平臺,收集分析並及時發佈湖泊管理保護的基礎信息和綜合管理信息。不斷完善監測體系和分析評估體系,及時掌握湖泊水體水域變化情況。跨行政區域的湖泊,上一級有關部門要加強監測。在吉林水利電力職業學院設立河(湖)長學院,加大培訓力度。

  (五)嚴格考核問責。各地要把湖長制納入河長制考核體系,進一步建立健全考核問責機制,確保一同部署、一同推進。縣級及以上湖長負責組織對相應湖泊下一級湖長進行考核,突出效果導向,加大考核權重,考核結果作為地方黨政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湖泊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造成湖泊面積萎縮、水體惡化、生態功能退化等生態環境損害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真正把導向立起來。要通過湖長名錄公告、湖長公示牌、河長湖長APP、微信公眾號、社會監督員等多種方式加強社會監督。

編輯:杜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