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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合同格式條款評委會公佈家裝行業格式條款點評意見
中國吉林網  2018-08-03 09:51:27

  原題:長春市合同格式條款評審委員會向社會公佈家裝行業格式條款點評意見

  中國吉林網8月2日訊:6月5日,長春市合同格式條款評審委員會正式成立。通過大數據調查分析,長春市家居裝修合同糾紛投訴率居高不下,一些家裝企業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時有發生。2017年全市共受理家居裝飾裝修合同類投訴98件,2018年僅上半年就達到了102件,同比增長了265%。對收集的情況進行梳理,當前家裝行業在經營中,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利主要體現在三大方面:1、套餐看似優惠實則暗藏貓膩。家裝公司會以諸多“優惠”挽留客戶,誘惑消費者簽訂合同,相關承諾卻未寫進合同。事後,消費者會發現所有優惠項目均需另外收費。2、合同已簽卻另生枝節。設計圖幾經修改最終明確,合同也已簽訂,但在選料準備進場裝修時,消費者卻被家裝公司告知不能承接相關項目。消費者認為對方是利用隱瞞及欺騙手段誘騙自己簽了合同,要求解除合同,卻被告知要按合同約定扣取違約金。3、保修期間不保修。裝修後出現問題,本在保修期內,但家裝公司卻以各種理由推諉,不予解決。針對這些情況和問題,決定對家居行業格式條款開展評審工作。

  來自長春市人大、市法制辦、市中級人民法院、長春仲裁委、市建委、市工商局、市消協、吉大法學院、律師事務所和省室內裝飾協會、市裝飾工程商會的16位相關專家、學者對具有行業代表性的32份家居裝修合同進行了認真評審,確定9條格式條款明顯存在免除或減輕經營者責任、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加重消費者責任、擴大經營者權利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專家評委從各自不同的角度,本著依法依規的嚴謹態度,闡述了各自的觀點。經多輪研討、反復推敲,最終達成共識,確定了最終點評意見及建議,現向社會予以公佈。通過對格式條款的點評,將對增強企業的責任意識,營造放心消費環境,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起到積極有效的作用。

  公佈評審結果的同時,現將吉林省工商局和吉林省室內裝飾協會制定的《吉林省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向社會推廣,供相關行業和廣大消費者借鑒使用,以實現減少合同糾紛,矯正不公平格式條款,促進長春市家居裝飾裝修行業健康發展的目的。

  《家裝合同格式條款專家點評意見及建議》

  注:①本點評意見在構成格式條款情況下適用。對不屬於格式條款,但具有下列內容的合同條款,亦具有提示作用;

  ②甲方指業主或發包方,乙方指家裝公司或承包方。

  一、變更項目中的費用條款

  1、工程項目及做法如需變更,雙方必須協商一致,同時調整相關費用。再簽訂“工程項目變更單”,方能進行該項目施工,工期相應後延,精裝修減項不減費用。未簽訂“工程項目變更單”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點評:工程項目精裝修如果因變更減項而減少費用,合同價格條款應相應減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品質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2款規定:“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品質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據此,甲方享有主張減少價款或拒付減少部分價款的權利。乙方通過格式條款規定“精裝修減項不減費用”,依據《合同法》第四十條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該條款涉嫌存在“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

  類似條款的表述建議修改為:施工過程中,甲方如就工程項目、工藝及做法提出變更或經乙方建議甲方同意變更,雙方必須協商一致,簽訂“工程項目變更單”,確認相應價款,並就該變更可能造成的各方損失承擔事宜達成一致,方可進行該項目施工。相關工程價款按照實際發生進行相應調整。

  2、當業主與公司簽訂合同後,以圖紙和預算單的簽字確認為準開始施工,如施工過程中出現輕工輔料項目減項,公司按違約處理,並另收取所減項目金額20%的違約金;如施工過程中出現“套餐標配表”中的主材項目減項,公司按違約處理,並另收取所減項目金額(按照乙方提供的單價計算)30%的違約金。

  點評:甲方在施工過程中提出減項,並不構成違約,雙方可協商減項部分的價款如何處理。即使構成違約,在已經按違約處理的同時,又約定“收取所減項目XX的違約金”,係懲罰性條款,符合《合同法》第四十條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情形。

  類似條款的表述建議修改為: 甲、乙雙方簽訂合同後,以圖紙和預算單的簽字確認為準開始施工,甲方有權進行工程計劃變更,包括但不限于對工程項目的(增)減變更,追加的(增)減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按確認增(減)的工程變更量據實結算。因減項造成乙方損失的,據實賠償。

  二、爭議管轄條款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願協商,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點評:依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裝飾裝修合同屬於三級案由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下的四級案由;依據《民訴解釋》第二十八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不動産糾紛確定管轄。係專屬管轄,應由不動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乙方如以格式條款規定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並非不動産所在地,則排除了甲方依法取得的訴權,依據《合同法》第四十條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該條款有排除消費者訴訟權利之嫌。

  類似條款的表述建議修改為: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可約定仲裁解決,雙方未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任何一方可向建設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保修期條款

  1、本合同自簽訂日期起至工程結束日止,保修期在驗收合格日起為一年(人為損壞不在保修範圍內)。

  2、乙方所代購的主材保修期為1年,燈具等易損物品以及不屬於國家三包政策範圍內的商品經配送安裝可正常使用的,不存在保修、更換。

  3、保修期限從竣工之日起計算。

  點評:保修期至少應為兩年。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點評人注:屬於主材)、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依據《合同法》第四十條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乙方如果以格式條款方式規定保修期限為一年,同時規定保修期限從竣工之日起計算,屬於排除甲方主要權利,免除自身責任。

  類似條款的表述建議修改為:本合同自簽訂日期起至工程結束日止,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為()年。(括弧內的年限應該依據《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為準,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保修期為2年,有防水要求的廚房、衛生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的保修期為5年。保修期內乙方負責維修,對因工程品質問題造成漏水、滲水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乙方所代購的主材保修期為2年,燈具等易損物品以及不屬於國家三包政策範圍內的商品,保質期由雙方自行約定,但應當在2年以上)。

  四、未經驗收使用的責任承擔條款

  工程未經驗收,甲方即擅自使用的,視為驗收合格,由此産生的一切後果由甲方承擔。

  點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品質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品質承擔民事責任。”

  據此,工程未經驗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了未經驗收的工程,由此發生的品質問題,特別是在因提前使用或者擅自動用造成責任無法認定的情況下,甲方應當承擔責任。但是,如果該工程存在的品質問題是由於設計、施工等乙方沒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設計、施工造成的,則不能免除乙方的賠償責任。依據《合同法》第四十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及《吉林省合同格式條款監督辦法》之規定,該條款涉嫌免除乙方責任。

  類似條款的表述建議修改為:工程未經驗收,甲方即擅自使用的,視為工程已竣工,乙方應當在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品質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該工程存在的其他品質問題是由於設計、施工等乙方沒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設計、施工造成的,則不能免除乙方的賠償責任。

  五、乙方單方更換産品條款

  若甲方簽定的套餐中含傢具、家電,甲方向乙方支付完全部工程款項後,乙方方可安排傢具、家電進場。配送的傢具、家電如遇産品停産的情形,乙方有權更換同品質的産品。

  點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據此,配送的傢具、家電如遇産品停産的情形,經徵得甲方同意後,乙方有權更換産品,否則,屬於排除甲方自主選擇商品的權利,依據《合同法》第四十條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之規定,該條款涉嫌存在“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

  類似條款的表述建議修改為:如甲方簽訂的套餐中含傢具、家電,乙方安排傢具、家電進場的時間應當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履行。若配送的傢具、家電出現無法配送之情形,乙方應自該情形出現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權另行指定乙方配送傢具、家電的型號、類別和規格。否則,甲方有權拒絕支付相應款項,已據實支付的,有權要求乙方予以退還。

  六、優良標準增加費用條款

  1、本工程品質應達到國家品質評定合格標準。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項目達到優良標準時,應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費用。

  2、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工程項目達到優良標準時,除按本合同5.2款增加優質價款外,甲方支付乙方XX元,作為獎勵。

  點評: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優良標準”沒有明確界定的情況下,何為“優良標準”,“優良標準”與“合格標準”如何區分,可能存在理解上的爭議。依據《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價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據此,即使“優良標準”是明確的、有規範依據的,乙方在“增加優質價款”後再要求甲方支付獎勵費用,也排除了甲方的公平交易權。

  該條款建議刪除,有被法院判定無效的風險。(因為對於工程品質標準的問題,已經在承包範圍標準中將依據列明,若再次約定會産生多重標準且無合理性。)

  七、合同認證保證條款

  合同認證保證:當您簽訂此合同時,XX公司已為您進行合同認證,只有經過認證的合同,XX公司管理部才受理對此項工程的投訴。

  點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據此,無論合同是否經過乙方所謂“認證”程式,意圖通過這一條款規避經營者聽取消費者意見的義務,阻礙消費者依法維護正當權利,均無法律根據。

  該條款建議合同制訂方刪除,若使用有被法院判定無效的風險。

  八、項目經理及設計師無權代理聲明條款

  甲方未經過乙方直接和項目經理及設計師私自增加主材及施工項目,所産生的售後、維修及後期保修等問題,乙方概不負責。

  點評:項目經理、設計師在施工過程中是否代表乙方為意思表示,甲方不便判斷。基於交易慣例,乙方委派的項目經理和設計師在施工過程中與甲方商定增加主材或施工項目,通常視為職務行為,除非乙方以法律上可以證明的方式向甲方明確聲明“增加主材及施工項目”必須履行特定變更協議程式,否則可視為乙方的意思表示,乙方應承擔包括且不限于售後、維修及後期保修的義務和責任。依據《合同法》第四十條之規定,此條款涉嫌存在免除其自身責任。

  類似條款的表述建議修改為:因乙方委派的項目經理和設計師代表乙方行使職務行為,非乙方事先書面告知甲方其代表行為無效,甲方與乙方項目經理及設計師達成的工程設計變更效力及于乙方。

  九、免除質保責任條款

  凡是水電改造工程預算收款達到水電施工工程總量的70%或75元/平方米的,視同放棄乙方給予的十年質保服務。

  點評:質保義務與責任為法律強制性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實行品質保修制度。”據此,乙方提供的質保期限承諾只能多於不同工程的法定質保期限,或者在法律法規未強制規定質保期的情況下,有條件地排除自己的義務和責任。但是,對不同工程法定質保期限內的保修義務及責任,不得通過格式條款免除。依據《合同法》第四十條之規定,該條款涉嫌免除自身責任。

  該條款建議合同制定方刪除,有被法院判定無效的風險。

編輯:杜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