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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廢止和修改三項地方性法規
長春日報  2018-08-10 09:30:28

  原題:長春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 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8年4月27日長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18年7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長春日報8月10日訊:長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下列地方性法規作出廢止和修改:

  一、 廢止《長春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

  二、 廢止《長春市波羅湖濕地保護若干規定》

  三、 對《長春凈月潭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禁止在凈月潭風景區內進行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禁止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二)將第二十八條第十一項中的“藥材”修改為“採藥”;將第十四項中的“開荒”修改為“開墾”;將第十五項修改為“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挖沙”。

編輯:田東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