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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
吉林日報  2018-09-28 09:37:26

  原題:省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吉林日報9月28日訊:為了進一步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工作以及深化“放管服”改革,現決定對以下政府規章進行廢止和修改:

  一、廢止省政府規章七件

  (一)《吉林省舊貨業治安管理辦法》(1988年5月23日吉府法字〔1988〕12號公佈,根據1997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舊貨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二)《吉林省農村和公眾聚集場所消防管理規定》(2007年8月2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號公佈)

  (三)《吉林省政府債務管理辦法(試行)》(2005年11月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公佈)

  (四)《吉林省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1994年9月2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1號公佈)

  (五)《吉林省人參管理辦法》(2011年2月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號公佈)

  (六)《吉林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2002年4月2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39號公佈,根據2007年11月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廢止部分政府規章和公佈現行有效規章目錄的決定》修正)

  (七)《吉林省用能和排污計量監督管理辦法》(2009年7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號公佈)

  二、修改省政府規章三件

  (一)對《吉林省財政票據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將第五條第八項修改為:“(八)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服務取得收入時,開具醫療票據。”

  (二)對《吉林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發展辦法》作出修改:

  1.將第五條修改為:“對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發展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適當形式激勵。”

  2.將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設區城市城區內、縣(市)城區內施工現場應當分批分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

  “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具體批次和期限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3.刪去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三)對《吉林省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實施辦法》作出修改:

  1.將第十六條修改為:“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出縣境的,應當持有或者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或者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許可證、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以及檢疫證明。

  “運輸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出縣境的,應當持有狩獵、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以及檢疫證明。”

  2.刪去第十七條。

  3.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及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罰。”此外,對上述修改的政府規章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編輯:田東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