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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朝陽區法院公佈首起“拒執入刑”案例
長春晚報  2018-10-09 09:27:12

  原題:朝陽區法院公佈首起“拒執入刑”案例 這招治“老賴”真管用

  長春晚報10月9日訊(記者 劉連宇 通訊員 于斌):10月8日上午,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公佈了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典型案例,這是該院首起“拒執入刑”典型案例。

  騰房判決生效了 佔房不讓夠判了

  在新聞發佈會現場,朝陽區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趙若愚介紹了本起案件。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楊某因返還原物糾紛一案與原告在朝陽區法院進行民事訴訟。朝陽區法院判決楊某將位於進化東衚同某房屋倒出交付,楊某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之後,楊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朝陽區法院在向楊某下達強制遷出公告後,楊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無理由長期佔據涉案房屋。

  楊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朝陽區法院遂聯繫了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將其控制,檢察機關對其批准逮捕起訴。

  鋻於被告人楊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係坦白,且在案發後主動遷出涉案房屋,將生效判決項內容執行完畢,犯罪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社會危害性較小,依法免於刑事處罰。

  既當“老賴”又很無賴 “拒執入刑”來治理

  欠錢不還,視法院判決為無物,這是很多“老賴”的行為。為了治理“老賴”,法院系統採取了很多措施,如公佈“老賴”信息,限制高消費等。其實,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還規定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除了不執行判決、裁定,還包括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

  朝陽區法院負責人介紹,在執行案件過程中,一些有執行能力的被執行人為了不履行法律義務經常採取一些無賴行為,如毆打、捆綁、拘禁、圍攻執行人員,搶走執行標的、砸毀執行工具、車輛,以暴力傷害、毀壞財物、加害親屬、揭露隱私、破壞名譽等威脅、恫嚇執行人員,轉移、隱藏可供執行的財産,命令停止侵害仍不停止侵害而故意為之等等行為。或者採取消極的不作為方式,如對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不論其方式如何,只要其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這些均可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拒執入刑” 維護法律尊嚴

  朝陽區法院負責人介紹,隨著法制建設的推進,“拒執入刑”制度已經比較完善,如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公訴程式與自訴程式並行。法律規定“拒執入刑”可以從輕處理,即在一審宣判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履行執行義務的,有機會獲得從寬處罰。履行全部或部分執行義務的,酌情予以從輕或者免除處罰。也有從重處罰的規定,對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的,可以從重處罰。也明確區分了拒不執行與沒有能力執行的區別。

編輯:田東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