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10月1日起在長春排放不合格車輛上路將被罰
中國吉林網  2018-10-09 09:10:54

  原題:10月1日起在長春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將被處以罰款100元

  中國吉林網10月8日訊(中國吉林網 吉刻APP記者 王濤):為貫徹落實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13條的規定,吉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經請示吉林省人大法工委同意,並與吉林省環境保護廳協商後,落實公安部交管局相關通知要求,增加了“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交通違法行為代碼。新的交通違法行為代碼自10月1日起啟用。

  如果駕駛員再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交警部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規定,對其處以罰款100元。

編輯:杜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