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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第一期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中國吉林網  2019-01-23 14:47:25

  原題:2019年度第一期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中國吉林網1月23日訊(中國吉林網 吉刻APP記者 劉盈):為進一步發揮消費警示提示作用,有效震懾違法經營者,提升經營者的自律意識,增強廣大消費者科學理性消費意識,長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特此發佈2019年度第一期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朋友圈裏埋陷阱 虛假宣傳受處罰

  2018年7月17日,工商部門接到匿名舉報,稱有人在吉林省長春市長江路銀座A座B棟1門902室從事違法經營行為,希望工商部門進行查處。經查:當事人汪湧泓以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産品標簽和紙質宣傳資料為廣告載體對外宣傳稱其銷售的普通襪子為“紳士磁療襪”,含有“根治腳氣、腳癬,深度刺激足部穴位,打通全身經絡,緩解老寒腿症狀,中老年人福音”等內容。另外經查,當事人還存在無照經營的違法行為,工商部門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佈違法廣告,限期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並處罰款10萬元。

  案件點評:當事人利用微信、産品標簽、宣傳材料等為載體發佈廣告,宣傳其銷售的商品具有治療功能,廣告內容不真實、具有欺騙性,其行為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真假“永和”涉侵權 工商局重拳打假

  近期,工商部門接到上海弘奇永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舉報,反映位於長春站北廣場換乘中心地下一層二號“永長和豆漿店”經營者湯倫存在侵犯其“永和豆漿”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經查:當事人自2016年1月1日起,在未經上海弘奇永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授權許可的情況下,在提供餐飲服務過程中,擅自在店面牌匾及店內宣傳畫上突出使用“永和豆漿”字樣,侵犯了“永和豆漿”註冊商標專用權。工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 

  案件點評:當事人在未經商標所有權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授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在店面牌匾及店內宣傳畫上突出使用“永和豆漿”字樣,侵犯了註冊商標專用權,同時造成消費者的誤認,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預付消費藏玄機 侵權行為被懲處

  近日,工商部門收到群眾舉報,稱朝陽區喬瓦尼髮型設計店發放的VIP卡中存在“霸王條款”項目。經查:當事人從2018年2月初開始,在其店面發行“喬瓦尼髮型藝術家VIP卡”,消費者需要在“喬瓦尼髮型藝術家VIP卡”上進行充值,然後在結賬時使用並享有店內的優惠。執法人員在該“喬瓦尼髮型藝術家VIP卡”的背面發現商家標注有“本卡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的內容,該條款排除了消費者依法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工商部門依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人民幣3000元。

  案件點評:預付式消費在給消費者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存在著個別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因此,消費者在辦理預付卡前,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警惕個別商家惡意欺詐、不履行合同約定、利用格式合同條款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等違法行為。

  廣告內容涉欺騙違法行為受處罰

  2018年6月1日,工商部門在查處北京五八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長春分公司違法廣告案時發現,當事人北京五八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長春分公司與深圳今日頭條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單次推廣協議”,約定由“今日頭條”在前臺製作發佈,北京五八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長春分公司提供落地頁連結,以欺騙的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增加“58同城”APP下載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分別處以罰款3萬元。

  案件點評:當事人發佈具有誘導性互聯網廣告,採用誇張的語言誘導用戶點擊下載應用程式推廣連結,嚴重影響了互聯網廣告宣傳秩序。

  訴轉案查處“三無”産品 嚴守兒童玩具品質關

  近期,工商部門接到消費者投訴,稱其購買的兒童玩具有裂紋要求退貨,執法人員在調解過程中發現當事人雙陽區嶺上人防商城翁兆奎兒童玩具櫃檯銷售的兒童玩具無廠名、廠址。其行為違反了《流通領域商品品質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工商部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1500元。

  案件點評:春節將近,兒童玩具市場越發火熱,與此同時也存在著個別經營者銷售“三無”産品的現象,消費者在購買時一定要仔細觀察,留心查驗兒童玩具是否註明廠名、廠址及使用説明書等配套證明。

編輯:杜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