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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解讀
吉林日報  2020-02-11 09:45:08

  原題:為我省依法科學有序防控疫情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解讀

  問:省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這個決定是什麼樣性質的文件,又具有什麼樣的效力呢?

  答:人大作出這個決定是法定職能所在,人大有立法、監督、決定重大事項和人事任免四項法定職權,這次作出這個決定,是以立法的程式、以重大事項決定的方式作出的。決定具有地方性法規的性質和效力,對全社會具有普遍法律約束力。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生效,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間施行。

  問:針對本次疫情的突發性和複雜性,決定對政府及相關部門如何行使職權作了哪些規定?

  答:疫情突發,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在應對疫情過程中需要法律支撐去採取應對措施。決定規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物資統籌方面要優先保障一線醫療單位、醫護人員診療的需要;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應急管理及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優化工作流程,保障疫情防控物資生産、供應和使用以及相關工程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紅十字會、慈善組織、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對與疫情防控、應急救援有關的慈善捐贈活動的規範管理,保障捐贈物資的依法、合理使用。決定還為政府進行臨時授權,及時填充政府在防控疫情工作中的法律需求缺口。決定授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疫情防控需要依法發佈疫情防控的決定、命令,調整相關規範性文件;依法對相關場所、設施、設備、物資或人員進行臨時徵用或者調用;在醫療衛生、防疫管理、隔離觀察、交通運輸等方面,可採取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但需要注意的是,政府行使以上職權,只能出於防控疫情所必須的目的,且必須是依法行使。

  問:在動員社會力量共同阻擊疫情方面,在決定中有哪些規定?

  答:阻擊疫情是全社會的共同戰役,決定對政府、職能部門、其他社會組織及個人等多主體,作出了當前所應共同遵循的具體規範,為打贏疫情阻擊戰調動最廣泛的社會參與。除了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作出規定,還規定了: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就疫情防控有執行上級決策、對下指導以及做好本轄區的防控工作的職責;村(居)民委員會對相關部門負有協助職責,要充分發揮村(居)民自治作用,落實宣傳引導、人員健康監測、信息管理、生活服務保障等基層防控工作;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對疫情防控負有協助義務;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完善制度,配備必要的防護物品和設施,加強對本單位人員、場所、設施在疫情防控方面的監管,督促從外地返回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接受醫學觀察或者居家觀察等相關義務,發現異常情況應當立即按照要求報告並採取相應的防控措施等;個人應當依法履行自覺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依規提供有關信息、自覺接受調查、監測、隔離觀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等責任和義務。突出基層在源頭防控上的重要作用,細化社會主體自身權利義務,從法律層面對全社會參與阻擊疫情進行再動員,以法治力量進一步夯實打贏疫情阻擊戰的合力。

  問:在當前返崗、返工、返校期間,如何處理好疫情防控和恢復生産生活之間的關係?

  答:決定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統籌抓好疫情防控和改革發展穩定的各項工作,推動復産復工,保障生産生活平穩有序。有關單位要做好人員返崗、返工、返校工作,及早制定相應預案,做好恢復正常生産後疫情防控,維護正常的工作、生産和教學秩序。另外,還要充分發揮網絡平臺作用,提供線上政務事項辦理服務;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網上辦理、證照快遞等方式,在線辦理稅務、人社、醫保、公積金、出入境證件等相關業務。

  問:決定對於如何暢通信息渠道和加強宣傳引導,使公眾能夠獲得及時準確的相關信息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決定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疫情報告制度,暢通信息公開渠道,及時、準確地向社會發佈疫情信息,不得緩報、漏報、瞞報、謊報。同時,決定還對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在普及疫情防控知識、解讀政策措施、推廣防控經驗等方面作了規定,要求他們要針對社會關切的方面,積極、科學開展公益宣傳,加強正面輿論引導,營造堅定信心、全民阻擊疫情的積極氛圍。決定還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疫情的虛假信息。

  問:對於在疫情防控期間,可能發生的一些違法、違規行為,在決定中是如何規定的?

  答:決定規定,要嚴厲打擊抗拒疫情防控、暴力傷醫、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價格等違法行為,同時也要注重文明執法。決定還明確規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單位和個人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對於政府及相關部門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同時追責至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於個人有隱瞞疫病史、旅行史、與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觸史、逃避醫學觀察或者居家觀察等行為的,除依法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外,還應當將此視為失信行為,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歸集;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職過程中存在違法或違規的,應當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承擔刑事責任。

編輯:杜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