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在線江蘇頻道消息:這是南通市一樁“未經許可從事計程車客運經營”的案件。當事人先是不承認違法事實,後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期間,還採取多種形式進行“耍賴”;在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決後,其既未提起上訴,又不履行法律義務。直至南通市交通運輸執法機關送達《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後,5月13日,當事人才“被迫”繳納了1萬元的罰款,這起歷時將近一年的行政執法案件總算結案。
2020年6月22日上午10時,南通市通州區平潮鎮楊某駕駛蘇FL81XX小型轎車,在南通火車站公交站臺與車上乘客全部談妥車費及送達地點準備離開時即被查獲。執法人員在調查中發現,當時車上載有3名乘客,現場筆錄、案涉汽車行駛證、詢問筆錄以及相關視頻資料證明,楊某此次運輸行為屬於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6月23日,執法機關對該案進行了法制審核,又于6月30日進行了集體討論,並依據《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楊某作出了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次日向楊某送達了《違法行為通知書》。但是,楊某不服,認為自己是好意載客,且私人小客車偶爾“合乘”不屬於道路運輸經營行為,12月15日,楊某向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經補正材料,法院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隨後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3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經充分調查,並結合當事人的訴辨意見,法院于4月13日作出行政判決:駁回原告楊某的訴訟請求。5月11日,南通市交通運輸執法部門根據國家《行政強制法》有關規定,依法向楊某送達《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
“道運法”冒出了“火藥味”。楊某只得到指定銀行繳納了罰款,表示今後再也不瞎“折騰”了。(文 包宏龍 洪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