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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公安“二十條嚴禁”解決“辦事難”
瀋陽日報  2018-05-04 06:10:18

  嚴禁對審批事項不解答、不一次性告知受理條件,使企業和群眾多頭跑、反復跑;嚴禁辦事、諮詢、投訴電話打不進、接不通;嚴禁窗口接待群眾時“玩手機、不在崗”;嚴禁接處警不及時、有案不立、立案不查……

  5月3日記者從省公安廳獲悉:從即日起,全省公安機關全面開展“辦事難”問題專項整治,出臺“二十條嚴禁”紀律規定,及時回應和解決企業和群眾“辦事難”問題,讓群眾到公安機關辦事不求人、事事有人管、説理有地方。

  遼寧公安將對違反規定的,視情追究有關民警和領導幹部的責任:情節輕微的,對直接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造成一定後果的,由有關部門調查處理,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對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視情追究領導責任,構成違紀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條嚴禁”紀律規定具體內容

  一、嚴禁辦事、諮詢、投訴電話打不進、接不通,接聽電話和網絡回復敷衍應付、態度冷漠、不認真負責

  二、嚴禁窗口單位“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説、事難辦”,接待群眾生冷硬橫及“玩手機、不在崗”等

  三、嚴禁對審批事項不解答、不一次性告知受理條件,“推脫繞、踢皮球”,使企業和群眾多頭跑、反復跑

  四、嚴禁擅自增設審批條件、多頭審批、重復審批、超時限審批

  五、嚴禁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及違規搭車收費

  六、嚴禁巧立名目、隨意檢查、多頭檢查、重復檢查,干擾企業正常生産經營

  七、嚴禁亂罰亂扣、強行挪用借用、亂攤派、拉贊助、搞報銷等“吃拿卡要”

  八、嚴禁權力尋租、插手工程、推銷或指定産品及服務

  九、嚴禁違反規定安排涉企評比、達標、培訓、表彰等

  十、嚴禁接受企業或工作對象的宴請、娛樂和索要、收受財物

  十一、嚴禁接處警不及時、有案不立(受)、立(受)案不查、查而不處、久拖不決

  十二、嚴禁超越法定權限、違反法定程式和條件,濫用強制措施

  十三、嚴禁超範圍、超期扣押、查封、凍結、挪用、違規處置、違規拒絕返還涉案財物、保證金

  十四、嚴禁違反規定吊銷、暫扣證照、沒收財物和責令停産整頓

  十五、嚴禁非法干預、插手經濟糾紛及企業經營活動,謀取私利

  十六、嚴禁任性執法、過度執法、選擇性執法、趨利執法和“釣魚執法”

  十七、嚴禁利用職權干擾執法辦案、以權謀私、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

  十八、嚴禁下達或變相下達罰款指標

  十九、嚴禁對企業和群眾的投訴舉報、信訪訴求不接待、不受理、推諉扯皮

  二十、嚴禁其他不作為、亂作為行為(記者 李欣)

編輯:董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