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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精準打擊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違法行為
中央廣電總臺國際在線  2020-08-03 15:49:23

  國際在線遼寧頻道報道(呂文衛):日前,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印發了《瀋陽市生態環境局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監管和自動監測數據執法應用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將加強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的監管,規範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的執法應用,推動生態環境保護監管的精細化、科學化,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明確排污單位對自動監控設施的管理要求

  安裝自動監控設施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使用自動監控設施,開展自動監控設施的驗收備案工作,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為對自動監測數據進行有效甄別與認定,《規定》中明確了由瀋陽市生態環境局自動監測數據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污染源自動監控進行認定與調查;同時,鋻於自動監控設施的專業複雜性,規定了在自動監測數據監督管理部門的組織下,可以委託包括專家在內的第三方開展調查。

  排污單位應確保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有效。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單位、運營單位應當在發生故障後12小時內向有管轄權的監督檢查機構報告,並及時檢修,保證在5個工作日內恢復正常運行。

 明確自動監控數據作為執法依據的情形

  經過異常數據認定後的超標證據可作為證據直接使用,而在調查中取得的符合證據要求的材料可作為立案處理證據。

  從自動監測設施不正常運行的定義與實際情況出發,《規定》列舉了不正常運行的8種情形。

  自動監控設施停用期間,排污單位、運營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開展手工監測獲取的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環境違法行為的證據。

  明確自動監控違法行為的罰則

  《規定》要求,未按照規定要求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記錄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處罰。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記錄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二)項處罰。

  按照《規定》,排污單位篡改、偽造監測數據,設備供應商、運營商、第三方污染管理服務提供商明知違法,仍配合實施違法行為的,同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處理。

  排污單位委託運營單位運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保證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正常運行。運營單位不正常運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參與排污單位弄虛作假或拒絕生態環境部門現場檢查的,依法追究行政、民事、刑事責任,並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實施聯合懲戒。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環境監測是環境保護的基礎,《瀋陽市生態環境局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監管和自動監測數據執法應用規定(試行)》實施,將有利於利用真實、準確的監測數據,實現有效的環境監管,用信息化手段助力環保工作,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

編輯:王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