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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生態環境執法列清單:11種常見違法情形可免予處罰
中央廣電總臺國際在線  2020-09-24 18:04:22

  國際在線遼寧頻道報道(張穎):為促進經濟增長,優化營商環境,瀋陽市生態環境局近日印發出臺《瀋陽市生態環境執法免予處罰清單(暫行)》(以下簡稱《清單》)。

  《清單》按照執法寬嚴相濟的思路,突出對嚴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和對其他違法行為的震懾作用,鼓勵和引導企業即時改正輕微違法行為,促進企業環境守法。實施《清單》旨在推動環境執法符合瀋陽經濟社會發展現狀,統籌好經濟發展與環境發展,達到法律效果、環境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

  《清單》規定了免予處罰的11種常見違法情形。免予處罰的條件是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瀋陽市生態環境局作出決定前,要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教育、引導當事人自覺守法,作出守法承諾;對當事人改正情況,要依法及時進行復查,對不遵守承諾的,應當依法予嚴懲,並記入社會信用檔案,進行聯合懲戒。

  同時,《清單》針對小型、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環境的輕微違法免予處罰作出了特別規定。鋻於現行環保法律法規處罰金額較大,如果不分情節、不考慮執法對象情況採取“一刀切”執法,可能遠超出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的承受能力。在經濟形勢嚴峻的情況下,許多企業主體經營壓力大,一旦再給予行政處罰,無疑是“雪上加霜”,導致無法再繼續經營。《清單》規定,對小型、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初次違法,如果是非主觀惡意,且未造成明顯環境污染,並能積極主動完成整改,瀋陽市生態環境局主要以宣傳、教育為主,可以不予處罰。

  瀋陽市生態環境局下發通知,要求各執法單位在調查取證環節,要進行案件全過程記錄,對免予處罰的情節事實進行詳實取證;在案件處理環節,要認真核實相關證據,準確適用法律,不得任意放寬或收緊標準,案件須經本單位負責人集體審議後作出決定;對於免予處罰的,要下達不予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的事實、不予處罰的理由及決定;不予處罰決定書須經法制審核,並依法公開公示。

編輯:王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