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護士被砍案宣判 被告一審獲刑14年

2015-12-02 16:16:02|來源:中新網|編輯:鄧晨曦

  原標題:昆明護士被砍案宣判 被告一審獲刑14年

  昆明護士被砍案宣判:被告一審獲刑14年 患有反社會型人格障礙

  中新網昆明12月2日電 (王艷龍)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2日對砍殺昆明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護士一案作出宣判,依法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仁軍有期徒刑14年,支付被害人秦某某人民幣147815.01元。

  張仁軍今年33歲,漢族,貴州省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人,小學文化,農民。曾有過多次前科——2000年10月24日因犯搶奪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2001年8月23日刑滿釋放。2002年4月29日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2008年12月10日刑滿釋放(因減刑)。

  2015年6月7日,張仁軍手持菜刀闖入昆明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雲大醫院)住院部一號樓二樓護士站,持菜刀對被害人秦某某頭部實施砍擊。經鑒定,被害人秦某某此次傷情達到重傷二級。

  9月15日,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檢察院以張仁軍犯故意殺人罪,向五華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受理後,受害人秦女士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同年,10月27日,五華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公訴機關指控張仁軍犯故意殺人罪,受害人同時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求,要求張某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42萬元。雲南省第一人民醫院司法鑒定中心出示的結論顯示:張仁軍患有反社會型人格障礙。

  五華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其患有反社會型人格障礙,但在作案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遂依法判處張仁軍有期徒刑14年,作案工具菜刀一把沒收。被告人張仁軍在判決生效一個月內賠償被害人秦某某人民幣147815.01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秦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准許。

  宣判後,張仁軍表示不上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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