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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支付既要鼓勵創新,又要規範發展

2015-12-30 15:34:57|來源:新華網|編輯:王瑞芳

  日前,中國人民銀行正式頒布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是自今年七月份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聯合推出《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後,第一個正式出臺的針對具體互聯網金融機構的管理辦法。因此《辦法》不僅對於非銀支付機構的網絡支付業務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還對於其它類型的互聯網金融機構乃至其它“互聯網+”領域的相關管理辦法的出臺帶有明顯的示範價值。

  五個月前,央行公佈了《辦法》的徵求意見稿。消息剛一齣來就刷爆了朋友圈,眾説紛紜。有各大支付機構面對限制性條款的鳴冤叫屈,有代表著各路利益團體的大V們有意無意的誤解評論,更有各路專家官員們的被動解釋,一時間成為媒體熱點。總體來看,修改後的《辦法》在多方面進行了完善,使其相對更加完善。

  《辦法》分為七章(總則、客戶管理、業務管理、風險管理與客戶權益保護、監督管理、法律責任以及附則),共四十六條,全方位地針對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服務明確了監管要求。

  首先,《辦法》進一步明確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的網絡支付業務以服務電子商務為主,和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市場定位,同時明確其支付的資金來源為客戶的銀行賬戶或者支付機構按照《辦法》的規定為客戶開立的支付賬戶。《辦法》要求支付機構明確告訴客戶,其支付賬戶的餘額不同於銀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險條例》保護,其預付價值取決於支付機構的信用水準。

  其次,《辦法》明確規定,支付機構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證券、保險、信貸、融資、理財、擔保、信託、貨幣兌換、現金存取等金融業務;同時也不得為金融機構,以及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信託、貨幣兌換等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

  第三,《辦法》明確要求支付機構根據客戶身份核實方式對個人支付賬戶進行分類管理;尤其是經過修改後的《辦法》將原先的兩類個人支付賬戶擴充為三類,增加了客戶身份核實方式的靈活性。長期以來,以商業銀行為代表的傳統支付機構重視的是保證客戶的資金安全;而新興的第三方支付機構卻強調提升用戶的支付體驗。這兩者之間,在任何一個給定的技術水準下,都屬於“魚和熊掌不可兼得”。在雙方各持一詞,消費者也左右為難時,《辦法》給出了一個有效而可操作的折中方案,即把個人支付賬戶分為三類,根據身份核實方式的由簡入繁,對應的賬戶餘額付款功能和限額也由低到高。這就給了用戶以多種選擇。用戶可以選擇操作便利但安全程度低的賬戶,但是對賬戶支付的額度就有比較嚴格的限制,以控制風險。用戶如果需要大額支付,則可以選擇那些安全程度高,不過支付體驗不那麼良好的方式。這種兼顧各方偏好的管理模式是值得提倡的。

  最後,修改後的《辦法》還增加了對支付機構實施分類管理,根據支付機構分類評定情況、支付賬戶實名制落實情況制定了差別化監管措施。那些被評定為較高類別且實名制落實較好的支付機構在開立Ⅱ類、Ⅲ類個人支付賬戶時,既可以按照三個、五個外部渠道的方式進行客戶身份核實,也可以運用各種安全、合法的技術手段,更加靈活地制定其他有效的身份核實方法,經人民銀行評估認可後予以採用,以進一步提高客戶開立支付賬戶的便捷性。

  監管當局的“拉架式規範”

  互聯網企業向各個傳統行業滲透發展,是近年來中國經濟的一道亮麗的風景線!自從今年年初中國政府大力推進“互聯網+”行動以來,在金融、醫療、交通、餐飲、旅遊等一系列行業中,以BAT等互聯網巨頭為代表,越來越多的互聯網企業正從“邊緣進入”向著“主流群體”大踏步邁進,逼近這些産業的核心業務。另一方面,傳統企業在積極推進互聯網化的同時,也感受到越來越大的競爭壓力。

  與此同時,大規模的跨界和融合也帶來了一系列問題。在金融業內,第三方支付市場的迅速放開,帶來了收單領域“亂象叢生”;P2P網貸的快速發展,造成了相當規模的投資風險。在其它領域也有類似情況發生,如打車平臺推出“專車”業務,在各方利益重組的同時,造成了市場一定程度的混亂。

  一系列政策指南和管理辦法是在上述背景下推出的。這是我國政府對互聯網+發展進行推進和規範的第一次全方位行動,對我國未來經濟社會的發展具有重要影響。綜觀這些指導意見和管理辦法,總體感覺這是一次“拉架式”的政策規範。互聯網企業與傳統企業就像拳擊場上的兩個選手,打著打著就抱到了一起,這拳就沒法往下打了。於是裁判要做的便是把他們分開。這次監管當局對各個産業的指導規範就明顯帶有這樣的性質

  如果説互聯網企業千方百計要“喧賓奪主”,而傳統企業則想方設法“遏制進入”的話,那麼監管當局最為關心的是“規範發展”。面對互聯網企業的“野蠻生長”,是“創新”還是“違規”其實只有一線之隔,或者説是事物的兩面。所以合理的協調模式是“鼓勵創新”+“限制區域”。最近出臺和即將出臺的一系列行業管理辦法,都是按照這樣的思路,比如把互聯網支付規範在通道,把股權眾籌規範在小額,把P2P網貸規範在信息仲介,把“專車”業務規範在“網絡預約出租”等。這都是既給予互聯網企業以“創新空間”,使他們不再是“黑戶口”,同時也對他們設置了“限制區域”,增加了競爭的公平性和市場的穩定性。

  這種“拉架式”規範是有著積極意義的。對於新型的互聯網企業而言,他們得以名正言順地在新的領域裏從事經營活動。新的業務範圍劃分為他們的未來發展指明瞭方向,不能過多指望灰色邊界的“政策紅利”,而是要靠“服務紅利”:要靠“貼近用戶”,不斷提升消費者體驗,解決用戶需求;要靠“平臺思路”,創新商業模式。只有既考慮用戶的當前利益,又兼顧其長遠利益(如資金安全、信息安全等),才有可能在未來真正成為主流。

  對於傳統産業中的原有企業而言,新的業務範圍劃分也給他們留出了一定的時間和空間,讓他們在做好當前業務的同時,抓緊時間“脫胎換骨”,轉型升級。

  有些人認為,當前的管理辦法有點袒護傳統企業,限制互聯網企業;其實我們必須看到,原有的傳統企業在需要創新轉型的同時,還必須服務好當前的市場需求,在轉型時還必須保持平穩安全;這些都是不容易實現的。而那些新型企業,更多地著眼于未來的市場需求;他們沒有能力也沒有責任承擔起當前的市場需求。即便是互聯網+最為成功和成熟的零售業,網絡購買也僅佔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10%;而90%的消費購買依然依靠線下的實體店。如果整個市場的轉型過於猛烈,是有可能出現一些意想不到的負面效應的;互聯網金融、互聯網醫療、互聯網教育,無不如此。

  當然我們也要看到,這次“拉架式”規範帶有明顯的階段性探索特徵。隨著技術進步,大數據使用的普及,身份驗證渠道會更加廣泛,驗證方式也會多樣化和便利化,誠信體系的不斷完善,支付賬戶的分類,各類賬戶的功能和支付限額,以及支付機構的分類方式等都可以調整,但這種分類管理的原則會在較長一個時期保持下去。(陳宏民 上海交通大學安泰經濟與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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