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鄉鎮婚姻登記機關搭車收費現象時有發生
中新網12月31日電 據民政部網站消息,日前,民政部印發《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相關負責人指出,由於大多數鄉(鎮)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員由民政助理兼任,力量不足,人員變動大、更換頻繁,導致辦理登記隨意性大、搭車收費現象和違法違規辦理時有發生、辦理登記時間無法保證等問題。
以下是答問具體內容:
問:2003年,民政部出臺過《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時隔12年出臺新的規範,主要是針對哪些新問題進行了修訂?
自2003年9月24日《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實施以來,我國婚姻登記工作更加規範,婚姻登記當事人權益得到更好保護。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暫行規範》已不能滿足當前婚姻登記工作的實際需要,亟需修訂。新的《婚姻登記工作規範》主要對內地居民、港澳臺居民、華僑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登記機關、婚姻登記員、婚姻登記內容、當事人應當提交的材料、審核辦理程式等做出了具體的規定。修訂的重點包括:首次提出鄉(鎮)婚姻登記機關的設置標準和要求;明確婚姻登記機關應當配備專職婚姻登記員;將婚姻家庭輔導和結婚登記頒證工作納入《規範》;提出了婚姻登記機關信息化建設的相關要求;補充完善了補領證件的程式和要求;明確了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加強與本地區人民法院的婚姻信息共享工作,為規範婚姻登記進一步提供支撐條件等問題。
問:為什麼增加鄉(鎮)婚姻登記機關的設置標準和要求?
原《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沒有明確鄉(鎮)婚姻登記機關的設置標準和要求。因此,為方便當事人就近辦理婚姻登記,很多地方設置了鄉(鎮)婚姻登記機關,特別是在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很多地方領導要求將轄區所有婚姻登記管轄權下放到鄉(鎮),以此作為聯繫群眾、方便群眾的舉措。婚姻登記工作與群眾人身、財産權益息息相關,直接關係家庭成員身份關係的確立以及家庭財産的所有權和債務關係,同時還涉及個人隱私的保護,需要婚姻登記機關提供必要的場所設施,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新的《婚姻登記工作規範》對此也提出了明確要求,要求婚姻登記機關應當配備專職婚姻登記員,婚姻登記處應當有獨立的場所辦理婚姻登記,並設有候登大廳、結婚登記區、離婚登記室和檔案室。但在實際操作中,由於大多數鄉(鎮)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員由民政助理兼任,力量不足,人員變動大、更換頻繁,導致辦理登記隨意性大、搭車收費現象和違法違規辦理時有發生、辦理登記時間無法保證等問題。同時,鄉(鎮)婚姻登記機關無獨立辦公場所,硬體設施較差,不能實現實時在線登記,沒有檔案室、檔案管理不規範,不僅不能給婚姻登記當事人提供便利,更不能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鄉鎮婚姻登記機關的設置必須符合《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的要求,確保婚姻登記依法依規、便民利民。
問:婚姻信息化聯網現狀,什麼時候能實現全面聯網?
近年來,民政部門不斷加大婚姻登記信息化建設力度,自2012年6月起已經實現部、省兩級婚姻登記信息聯網,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已基本實現婚姻登記信息聯網和在線婚姻登記。為推動婚姻登記信息數據庫建設,2013年開始,我部多措並舉督促各地抓緊錄入婚姻登記歷史數據,並開發了歷史數據補錄系統,供各地免費使用。目前,全國基本完成了現存的1994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以來有身份證號的歷史數據補錄工作,部分地區完成了建國以來現存歷史數據的補錄工作。為進一步提升婚姻登記信息化建設水準,新的《婚姻登記工作規範》對實時在線聯網登記、歷史數據補錄、與相關部門信息共享核證等方面也提出了相關要求。
問:有媒體報道婚姻機關亂收費、搭車收費等現象,民政部將有哪些措施來治理?
民政部2004年下發了《民政部關於嚴格制止借婚姻登記亂收費的通知》(民函〔2004〕83號),明確規定:堅決取消任何非自願收費服務項目和各種搭車收費,杜絕婚姻登記工作中的亂收費現象。並通過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推動婚姻登記機關行風建設,解決亂收費、搭車收費問題。為進一步解決此問題,新《規範》也提出了“婚姻登記處不得設在婚紗攝影、婚慶服務、醫療等機構場所內,上述服務機構不得設置在婚姻登記場所內”等明確要求。下一步,民政部將結合調研、執法檢查等工作,進一步加強對婚姻登記機關亂收費、搭車收費問題的調查處理,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問:《婚姻登記工作規範》新增了哪些便民措施?
按照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方便群眾辦事創業的有關要求,《婚姻登記工作規範》新增了多項便民措施。一是要求婚姻登記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公共服務設施,為當事人提供服務。二是要求婚姻登記機關開通婚姻登記網上預約功能和諮詢電話,避免當事人因材料不全而來回奔波,減少當事人等待時間。三是允許有條件的省份在轄區範圍內跨區域為當事人補領婚姻證件,例如當事人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常住戶口所在地為北京市延慶區,但現在在北京市東城區工作生活,當事人可以在就近的婚姻登記處(東城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申請補領結婚證,不必回到延慶區補領證件。四是要求婚姻登記處應當有獨立的場所辦理婚姻登記,並設有候登大廳、結婚登記區、離婚登記室和檔案室,改變了原來結婚登記、離婚登記都在同一區域辦理,個人隱私暴露于大庭廣眾之下的問題,切實保護了當事人隱私。
問:《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為什麼新增結婚登記頒證和婚姻家庭輔導工作?這兩項工作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近年來,隨著人民生活水準的提高和社會環境的快速變化,婚姻家庭領域出現了一些婚禮鋪張浪費、大操大辦、閃婚閃離、家庭責任感缺失等與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背道而馳的現象,為此,各級民政部門以促進婚姻家庭和諧為己任,探索開展結婚登記頒證和婚姻家庭輔導等拓展性服務,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為深入推廣結婚登記頒證和婚姻家庭輔導工作,《婚姻登記工作規範》將相關內容納入其中,鼓勵有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積極開展相關服務,促進婚姻家庭和諧穩定。
結婚登記頒證工作是指各地民政部門在婚姻登記機關內設立頒證大廳,將簡單的結婚登記發證程式轉變為莊重神聖的頒證儀式,讓結婚當事人在溫馨、喜慶的頒證廳中知悉有關夫妻的權利和義務,了解組建新家庭所賦予的責任和擔當,拋棄華而不實、鋪張浪費的婚禮排場,在莊嚴的國徽下作出為愛相守、呵護一生的承諾。該項服務得到新人的廣泛歡迎和認可,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已有近千家婚姻登記機關開展了結婚登記頒證服務,為數以萬計的新婚夫婦舉行了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頒證儀式,取得了廣泛的社會認同和明顯的示範效果。婚姻家庭輔導是指民政部門在婚姻登記機關設立婚姻家庭輔導室,或者引入法院工作人員設立家庭糾紛調解室,為有需求的當事人免費提供一對一的法律諮詢、情感輔導、心理疏導、糾紛處理、婚前教育等服務,促進家庭和諧和社會穩定。北京等地的民政部門還將婚姻家庭輔導服務向外延伸,組織開展婚姻家庭文化進社區、婚姻家庭大講堂等活動,以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將先進的婚姻文化、經營婚姻家庭的技巧等送到群眾身邊,受到人民群眾的廣泛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