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産登記核心是保護財産權 提供剛性制度保障
不動産登記的核心是保護財産權
更長遠來看,這項制度的最大意義在於為公眾財産權提供更剛性的制度保障。微觀層面嚴格保護個人財産權,也保證了不動産登記不會對樓市正常發展形成過大衝擊。
國土資源部日前公佈《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等各種不動産權利的登記都做出了更為細緻的規定。這意味著不動産登記制度正加速“落地”。
早在不動産統一登記醞釀和試行時,一些議論對這項新制度就賦予了過多的功能性解讀。比如,通過摸清不動産“家底”迫使存量房産過多者拋售房産增加供應,抑制房價形成泡沫,從不動産信息登記震懾腐敗行為等等。但是,這只是看到了不動産登記制度的現實意義,更長遠來看,這項制度的最大意義在於為公眾財産權提供更剛性的制度保障。
不動産涉及哪些範圍過去人們並不十分清楚。實施細則明確,在城市,除房産外還涉及建築區劃內依法屬於産權人共有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及其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由此確定了合法的不動産産權人的財産範圍、財産權利。這不僅有利於合法産權人的財産權界定,對於推行社區自治,推廣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並在進入市場後受到法律保護也有重要意義。
過去,由於相關財産權定義模糊,界定不夠清晰,引發了大量的侵權行為和民事糾紛。隨著市場發育,對不動産抵押、轉讓、二次交易等越來越多,相關爭議和訴訟也有增無減。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房産租賃買賣欺詐、一房多次抵押等不法行為之所以屢禁不止,相關部門不能及時掌握真實信息是一個重要原因。不動産登記,為消除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風險,為仲裁機關依法合規公正仲裁,也提供了基本依據。
此前有人擔心,“以人查房”有可能暴露他人的財産信息,用作不法用途的行為,從而增加個人財産權被侵犯的可能。對此,實施細則再次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洩露不動産登記信息”,申請查詢的主體或者查詢事項不符合規定的,申請查詢的目的不合法的,不動産登記機構不予查詢。可以查詢不動産登記資料的,被嚴格限定在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和司法機關在調查和處理相關事項時等三類人。這再次表明瞭不動産登記的主旨是保護而不是弱化財産權。
微觀層面嚴格保護個人財産權,也保證了不動産登記不會對樓市正常發展形成過大衝擊。此前,北京、青島、廈門等地已展開不動産登記,並未出現拋房潮造成樓市波動,已證明不動産登記不會影響房地産市場的復蘇。相反,摸清家底,建立政府可以進行“數目字管理”的信息系統,有助於建立樓市長效調控機制,減少相關政策的搖擺性。實際上,只要建立起公私財産受到保護、産權能夠合法交易的基礎制度環境,即使今後在不動産登記基本完成後將推行房産稅等重大措施,合法産權人的利益也不會出現“政策性虧損”。
報特約評論員 徐立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