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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了贗品怎麼應對?——聚焦《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

2016-02-03 07:20:44|來源:新華網|編輯:靳松

  原標題:真偽難辨、被惡意“設套”、買了贗品無從追責,怎麼應對?——聚焦《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

  新華社北京2月2日電(記者周瑋)文化部2日公佈新的《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保護消費者權益是此次修訂的關鍵內容。信息不對稱、真偽難辨、被惡意“設套”“做局”、買了贗品無從追責……藝術品市場消費者常遇到的難題,有了應對之法。請看北京皇城藝術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藝術品行業協會籌備組負責人胡月明詳細分解。

  真偽難辨怎麼辦:信用監管+藝術品評估鑒定要負責

  真偽難辨。由於藝術品消費對消費者鑒賞力、知識水準要求很高,而這種綜合鑒賞力的培養需要漫長時間和精力,一般消費者容易“打眼”買進贗品。這個問題相當普遍,並非消費者無能,而是藝術品鑒賞辨識確實是很高深的學問。

  針對真偽難辨問題,《辦法》在兩個方面提出要求。一是建立信用監管體系,對藝術品經營者推行信用監管,對不守信用者實施處罰。二是對藝術品評估鑒定行為提出明確要求,如規定,藝術品經營單位從事藝術品鑒定、評估等服務,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協議,約定鑒定、評估的事項,鑒定、評估的結論適用範圍以及被委託人應當承擔的責任;明示藝術品鑒定、評估程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託人的事項;書面出具鑒定、評估結論,鑒定、評估結論應當包括對委託藝術品的全面客觀説明,鑒定、評估的程式,做出鑒定、評估結論的證據,鑒定、評估結論的責任説明,並對鑒定、評估結論的真實性負責。

  被惡意“設套”“做局”咋辦:經營者不誠信要受罰

  消費者被惡意“設套”“做局”欺騙,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不法經營者刻意製造種種情勢,引君入甕;一種是以傳銷或非法集資等方式欺騙消費者。

  對此,《辦法》規定,藝術品經營單位不得有以下經營行為:一是向消費者隱瞞藝術品來源,或者在藝術品説明中隱瞞重要事項,誤導消費者的;二是偽造、變造藝術品來源證明、藝術品鑒定評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憑證的;三是以非法集資為目的或者以非法傳銷為手段進行經營的。這些條款主要是針對經營者不誠信行為提出的約束要求,並制定了對應的罰則。

  解決信息不對稱:引入明示原則和盡職調查原則

  信息不對稱。經營者對其經營的藝術品了解比較全面的信息,而消費者往往對其了解得很少、很片面,這也是藝術品市場自古以來就存在的問題。由於信息嚴重不對稱,就給消費者購買藝術品的判斷力造成很大障礙,容易決策失誤。

  針對信息不對稱問題,《辦法》引入了明示原則和盡職調查原則,如規定:藝術品經營單位不得有向消費者隱瞞藝術品來源,或者在藝術品説明中隱瞞重要事項,誤導消費者的行為;藝術品經營單位應當對所經營的藝術品標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狀況和銷售價格等信息;藝術品經營單位應買受人要求,應當對買受人購買的藝術品進行盡職調查,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針對無從追責:強調責任溯源原則“誰違規誰負責”

  無從追責。這個問題與藝術品行業經營的歷史淵源有關,在過去的古玩行當裏,購買古玩藝術品的主要有兩種人,一種是喜歡收藏者,一種是附庸風雅者,如果買了贗品,一般不敢或不願聲張,怕別人笑話自己是個“棒槌”,這也為藝術品造假售假風氣提供了滋生土壤。而主張權利的消費者,又很難拿出證據舉證,責任追溯十分困難。

  針對這個問題,《辦法》強調了責任溯源的原則,“誰違規,誰負責”。如規定,藝術品經營單位應當“保留交易有關的原始憑證、銷售合同、臺賬、賬簿等銷售記錄,法律、法規要求有明確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保存期不得少於5年。”還有規定,藝術品經營單位從事藝術品鑒定、評估等服務,保留書面鑒定、評估結論副本及鑒定、評估人簽字等檔案不得少於5年。這些條款都便於消費者主張權益時舉證方便,便於區分責任。

  加強監管嚴禁“忽悠”消費者參與藝術品投資

  利用藝術品投資噱頭,誤導消費者參與藝術品投資炒作。一些不合規的經營機構以藝術品投資、藝術品權益投資等方式吸引社會消費者投資資金,由於違規操縱,不避風險,往往給消費者帶來重大損失。

  《辦法》在第八條的第四款明確規定,藝術品經營單位未經批准,不得將藝術品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以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第十二條規定,文化産權交易所和以藝術品為標的物的投資經營單位,非公開發行藝術品權益或者採取藝術品集中競價交易的,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這些規定主要是依據國務院相關文件的要求,加強對經營機構開展藝術品投資行為的監管,保護消費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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