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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校長涉強姦殺人被判24年 出獄後提申訴喊冤

2016-03-21 22:07:57|來源:京華時報|編輯:靳松

  小學校長涉強姦殺人被判24年 出獄後提申訴喊冤

  薛鳳起後背的疤痕,他稱這是被關期間遭公安用皮帶、三角帶抽打留下的疤痕證據。

  小學校長涉強姦殺人被判24年 出獄後提申訴喊冤

  薛鳳起向記者介紹他的案情。

  “強姦殺人犯”薛鳳起出獄後,又向河南省高院、省高檢提出申訴了。

  3月15日,被害人薛彩芳的父母、弟弟聽説這個消息後都怒不可遏:法院都判了,人是他殺的,他還想翻案?

  薛鳳起在今年1月底給河南省高院、高檢正式遞交了申訴書,要求河南省高院撤銷新鄉市中院在1998年12月以故意殺人罪判其死緩的判決,以及河南省高院于1999年6月做出的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並對此案啟動再審,理由是其沒有作案時間、未殺人,有罪供述係遭刑訊逼供所作。

  此案卷宗中,除薛鳳起的有罪供述外,未見其他直接證據指向薛鳳起。記者調查了解到,部分證明薛鳳起沒有作案時間的證人被警方關押、剃光頭。另有3名與薛鳳起同監室人員證明,薛鳳起在看守所期間身上有傷痕,被夜審回監室後經常又添新傷,生活起居需同監室人員照顧,無法自理。

  河南省檢察院回復前街一號時稱,該院正在審查此案卷宗,看能否構成復查條件。省高院回復薛鳳起稱最快要等半年,也有可能要等兩三年才會有結果。記者發現,此案終審裁定的審判長現為河南省高院高層領導。

  此案被害人名叫薛彩芳,和薛鳳起都在河南新鄉長垣縣丁欒鎮薛官橋村。1991年6月1日是週一,這天早上,18歲的薛彩芳像往常一樣離家,帶上一個裝著饅頭的花布提兜,挎著一個裝著衣服和幾本書、兩張10元紙幣的黃色提兜,還拿著一把花傘,向幾公里外的學校走去。

  但她離家後卻再未回來。

  薛彩芳母親牛素梅説,一週後,其他學生都回來了,唯獨不見薛彩芳。她的一個同學來到薛家,問薛彩芳為什麼一週沒去上課,這時家人才發現薛彩芳失蹤了,開始四處尋找。

  6月7日上午,牛素梅在村南的小橋橋洞中找到了薛彩芳的遺體,“她露出來一隻腳,身子其他部位被泥水壓著”。現場勘查筆錄顯示屍體已高度腐敗,呈巨人狀。

  發現屍體一事迅速引起全村人的關注,很快就傳開了。

  6月8日晚,薛官橋村召集黨員開會,要求村裏黨員都要配合公安對此事的調查,無論什麼時候敲門,都要開門。

  薛鳳起在6月10日淩晨1點多被警方抓走了。這出乎很多村民的意料。

  他當年32歲。1977年高中畢業後,在李官橋聯中教初中物理,1980年前後,聯中撤銷小學,包括薛官橋村在內的六個村設立小學,薛鳳起也回到薛官橋村小學擔任校長,同時擔任五年級語文老師,直到1986年,縣教育局正式發文任命薛鳳起擔任校長,同年,薛鳳起入黨。

  1991年是薛鳳起脫産到長垣縣教師進修學校進修的第3年,4月份,他報考了河南省民辦教師轉公辦教師的考試,5月份即收到教師進修學校口頭通知,他考試合格,在教師進修學校進修結束後,就可以到汲縣(現衛輝市)師範學院強化培訓3個月,在結束後就能正式成為公辦教師。

  被抓時,薛鳳起和妻子、兩個孩子正在睡覺,房門突然傳出一陣敲門聲,“誰啊,幹啥的?”門外的人回答,“找你配合調查情況”。

  薛鳳起起身開門,六七個人立即闖入房中,有人介紹其中有個人是刑警隊長,還有人直接抓住薛鳳起的手,戴上手銬,把只穿一條褲頭的薛鳳起帶上停在大門外的一輛吉普警車。

  薛鳳起沒能再回來,“是他強姦殺害薛彩雲”的消息很快傳開了。

  薛彩芳的母親牛素梅提起女兒遇害的事時,失聲痛哭。她向前街一號講述了案發當年警方轉述給他的薛鳳起招供內容,“公安局給我説的他咋承認的,我都記在心裏了”。

  牛素梅説,薛彩芳在1991年6月1日離家後,路過薛鳳起家門前,當時薛鳳起正在洗臉,“他看見一個身穿紅襖、挎個書包的女孩,打個雨傘走過門口,就跟了過去,到南地那個橋邊,就調戲俺這個小妮兒(女兒),她不從,説“我不從,你要是裝孬,我就去告你”,為了不耽誤自己的前程,他就用雙手掐住她的脖子,把我女兒掐死了。那一年他正考師範,馬上轉為正式公辦教師,我女兒一告他就會耽誤他的前途,這是他的口供,還説我就把她填在水洞裏頭,頭朝東,腳朝西,就這樣趴著”。

  但薛鳳起講述的是另外一個版本。

  他説,當晚坐在抓他的警車上,約半小時後,車開到了縣公安局刑警隊。薛鳳起回憶,當時他被押到了長垣縣公安局副局長牛學忠面前,邊上坐了個書記員,兩邊各站了四五個刑警隊員,地上放著一堆尼龍繩和皮帶。

  薛鳳起稱,牛學忠問他是否知道為何把他抓來,薛鳳起説不知道,“你們説配合調查,是不是因為薛彩芳的事?”

  他們直接問薛鳳起,那天他做啥了。薛鳳起想到那幾天下雨,自己應該是打麻將去了,“他説不對,你沒打麻將,薛彩芳是你殺的吧?”

  “不是我殺的!”

  “你怎麼不承認?”

  “不是我做的我怎麼承認?”

  “開銬上繩!”

  薛鳳起稱,多名警員給他打開手銬,把他的胳膊扭到後背,往頭部提,綁上尼龍繩,接著開始用皮帶、三角帶抽打他,“一絲不挂,連褲頭都脫掉了”……

  他稱,自己被打得實在受不了了,“如果在弄清事實前就被打死,誰會知道我是冤枉的呢?”他以為,既然説是強姦殺人案,屍體內肯定要留下精斑;掐死她也會留有手印,“不如暫時認下,等以後提取精液和指痕,不是我的,就洗清不白之冤了。”但之後警方並未提取到精液和指痕證據。

  但警方又接著讓他交代具體的作案細節,説不對,又被打。

  1991年6月10日中午前後,薛鳳起被送進長垣縣看守所。幾天后,他又被提到刑警隊,要他説出在什麼地方還藏了什麼東西,“我不知道,他們就又開始打我,但我還是説不出他們要我説的內容,牛局長就蹲在我跟前,很急的説:薛鳳起,人家走路的能把薛彩芳的鞋放那麼遠嗎?”他稱,因受不了毆打,便按照他們的思路招認在麥地藏鞋。他不知道鞋的具體樣式、顏色,又被打,直到猜對才結束。

  3月15日,記者見到薛鳳起時,他兩個肩膀前部的疤痕依然清晰,後背及雙臂上有許多細微的疤痕,但需要側著陽光才能看見。

  薛鳳起説,自己幾乎每次被提審時都會挨打。他在檢察院批捕科提審時翻供,當夜卻再次被警方帶走6個多小時,遭毆打,渾身是傷,答應永不再翻供才算罷休。

  噩夢並未結束。薛鳳起被批捕後,警方問的更細,逼供、誘供的次數並未減少,“繩勒胳膊、煙灰燙後背,皮帶、三角帶抽打等等,都有”,薛鳳起説。

  3月16日,前街一號找到3名當時與薛鳳起同監室關押人員,他們均證實薛鳳起在看守所期間身上有傷。

  陳飛在1991年8月7日因涉嫌搶劫被關在長垣縣看守所,他稱,“當時正值夏天,進入號裏以後見到薛鳳起滿身傷痕,胳膊幾乎不能動彈,繩子捆的印子像麻花一樣,吃飯的時候雙手捧不住一個饃,更不用説端碗了,都是其他人伺候著喂飯,就連大便也需要有人幫忙脫褲子、擦拭,每次出號回來,身上都會再添新的傷痕,至於怎麼添的新傷痕,我就不知道了”。

  連國相在1991年12月2日因涉嫌拐賣婦女被關在長垣縣看守所,“進看守所見到薛鳳起渾身傷疤,雙手不能拿東西,一切活動都由號裏其他犯人伺候,我也親自喂過薛鳳起吃飯,伺候過他睡覺”,連國相稱,薛鳳起稱這是被刑警隊打的,“這是我親眼所見的真實情景,願意做證,如有虛假願負法律責任”。

  1992年3月23日,周永軍因涉嫌盜竊罪被送入長垣縣看守所,也與薛鳳起在同一監室,見到薛鳳起滿身疤痕,“兩個胳膊上如蚯蚓一樣,兩個鎖骨上有兩大塊説是因繩捆落下的疤,後背橫七豎八佈滿皮帶打的傷痕,兩隻手還不太能動,”周永軍稱,自己也伺候過薛鳳起吃飯睡覺。

  薛鳳起在剛被警方帶走時就交代了自己1991年6月1日上午的行蹤。薛華鋒和薛存讓證實,當天早上8點多,薛鳳起先離家到40多米外的薛華鋒家買煙,碰到村民薛存讓,薛存讓和他一起買過花肥,催他去收化肥賬,沒一根煙的功夫,薛鳳起的妻子張彩雲也到薛華鋒家買火柴。

  之後他去了村委秘書程現立家,再去韓發祥家要賬、去韓本正家看刨樹,之後路過薛子光家,在他家包了會兒餃子,停了幾分鐘後,又去薛套軍家要賬,出來後,路過村小學,看了一會兒小學蓋教學樓,就直接回家了,“從薛套軍家拿了兩根鋼筋棍,交給我老婆,然後就到我哥哥薛運光家打麻將了,中午回家吃飯,下午又繼續打,到天黑後才回家”。

  作為證人,韓發祥被警方帶到縣公安局的一間房內後,被要求坐在地上,雙手被銬在桌腿上,在他堅持證明薛鳳起當天到他家要賬後被送進看守所、剃了光頭,關押10多天。

  韓發祥説,“什麼手續都沒給,提審我時用皮帶打我,説我不老實,不讓我説是6月1日那天到我家要的賬”,韓發祥稱,自己被要求在筆錄上簽字,“已經打得不行了,他們説在上面簽上我的名字就妥了,我就簽了,簽字的時候連筆都拿不穩,更不敢看筆錄內容。”

  韓本正稱,薛鳳起確實到他家看了刨樹,還幫了把手,“好多人都在”。韓本正也因此被警方關押,原因是他説的薛鳳起在他家看刨樹的日子不對,涉嫌包庇薛鳳起,被關了約一週,改口稱記不清具體日期後獲釋,未給法律手續。

  程現立當年是薛官橋村委委員、秘書。他稱,薛鳳起被帶走次日,公安局副局長王進然把黨支部村委會人員都叫到村支書家開會,“讓兩委重點調查農曆4月19日(西曆6月1日)這天薛鳳起的行蹤,村支書就讓我和村長薛子光重點落實”。

  程現立稱,當天薛鳳起確實去了他家,看了他寫提留單後,和他商量找人幫他安裝車棚的事。之後薛鳳起去理髮。

  當天上午,村長薛子光的三個女兒去看他,薛鳳起路過進去坐了會兒。

  程現立和薛子光還調查到薛鳳起去程文奎家理髮、到韓發祥家要賬、韓本正家刨樹等,他們並都寫了證明。

  次日,程現立和薛子光等多人到縣公安局送證明材料,“但公安局副局長王進然接過材料後説,此案已破,薛鳳起招認了,你們回去吧,不要管這事了,他拿著材料就走了”。

  不久,檢察院又找程現立調查,程現立如實講述。

  但幾天后公安又找他調查。他稱,當他説到那天上午9點時,“曹局長就不高興了,他説你仔細回憶一下是不是農曆4月19日那天,我説絕對沒錯,因為18日是小滿會,我用了兩個木工,我還給他們記著工分,曹局長馬上就變臉,説薛鳳起給了我好處,讓我給他作偽證、包庇他”。程現立説,現場的公安要以程現立作偽證為由將其關進看守所,給他判刑,“我當時非常害怕,上有老下有小,真被關起來可怎麼辦?”

  程現立按照警方的引導,説記不清薛鳳起在哪天去他家了。

  他稱,之後的幾年內,他和家人內心一直恐懼不安,因昧心作證而感到對不起薛鳳起,又害怕哪天公安局的人還會找他,“精神受到極大摧殘。”

  薛鳳起的哥哥薛運光也被抓了。薛鳳起稱,他在看守所期間,和他關在一起的勞動犯(因罪輕在看守所服刑)樊建強告訴他,他可以給家人寫信,樊建強和家人會見時可以讓家人把信送到薛鳳起家,“我的手被打得不能動,就推脫説不寫,也沒這個必要,但他還是讓我寫,説可以給我代筆,後來我就讓他寫了,把我當天上午的行蹤説了一遍,目的是想讓家人明白我沒做那見不得人的壞事”。

  前街一號輾轉找到樊建強當時的妻子,獲悉樊建強已喝藥自殺近20年,其妻已改嫁,想不起樊建強是否曾跟她提過為薛鳳起寫信一事。

  薛運光稱,薛鳳起被抓數天后,有一名光頭騎車來到他家,説薛鳳起寫了一封信給他,他打開後,發現不是薛鳳起的字,只看了抬頭就把信燒了。但沒多久,公安局的警車就來了,“把我帶上去説找我調查情況,半路上他們又説把我拘留了”。薛運光稱,到了刑警隊他就被捆了起來,還被一名公安用腳踢,“一邊問我都是到哪告的(信訪),還説那封信去哪了,我説我把信燒了,他們説我串供,捆著我不放,知道天亮才把我送到看守所,到了第二天吃飯的時候我的手還拿不起筷子”。

  薛運光稱,自己被關了約半年後獲釋,但公安沒給他任何法律文書。

  關於串供,還有兩張紙條。

  “第一次是把我拘留後的第二天家人來送被子時,在號門前讓我看了一個二指寬的紙條,內容是“這事到底是不是你幹的?你説實話”,署名是薛運光、薛子光、薛存讓、程現立,之後還有一次,看守所指導員把他提到值班室,讓他看了第二張紙條,大意是“鳳起,王所長是自己人,有啥事給他説,是你就承認,不是你打死也不能認”,署名是薛運光。

  這在長垣縣法院的判決書中成了薛鳳起推翻有罪供述的原因。

  

  縣法院因證據不足判其20年

 

  長垣縣檢察院于1993年2月21日,以強姦婦女、故意殺人罪將薛鳳起起訴到長垣縣法院。庭上,薛鳳起拒不承認指控,其辯護人也成認定薛鳳起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律師辯稱,關於薛彩芳被害時間,起訴指控是1991年6月1日上午9點,公安的結案報告卻説是11時許作案,公安及檢方卻未對此做出説明;起訴書指控薛鳳起強姦了被害人,除被害人在有罪供述中講過其強姦了被害人外,沒有被害人處女膜是否破裂、體內有無精斑(被告人供述射過精)的檢驗報告,也沒有被害人受侵犯、有誰見到過被告人強姦被害人的證據; 此外,本案沒有任何直接證據,間接證據均不能證明被告人犯有強姦殺人罪,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進入過犯罪現場,沒有人證、物證證明被告人有作案時間。

  律師在辯護詞中稱,薛鳳起家到案發現場來回近3公里,當時天下過雨,被告人如做完起訴書所指控的全部罪行,即尾追、搏鬥、掐死、脫衣、強姦、抱著屍體位移50米,下到溝裏將屍體放好,返回第一現場整理死者的物品,又將部分物品(衣物、包)用火燒著、燒完,返回家中換衣服、洗衣服、刷草鞋,又到薛遠光家從容不迫打麻將,沒有一個小時的時間是完不成的,現場卻未發現任何與薛鳳起有關的物證,這個過程也沒被人發現。

  “這麼詳細的過程是怎麼來的呢?相反,卻有人證明,在這段時間內,被告人沒有出現在犯罪現場,而是在程現立、韓發祥、韓本正家玩耍、要賬、刨樹,到底哪個是真實的,不是一清二楚嗎?”律師還辯稱,無法確定被害人是被掐死還是被勒死、吊死。

  最終,長垣縣法院還是認定薛鳳起強姦殺人。認定薛鳳起犯罪的證據除了現場勘查筆錄外,就是薛鳳起的有罪供述、兩名證人發現薛彩芳鞋子的證言,以及薛彩芳母親證言證明薛彩芳離家時所穿衣服、所帶物品,程現立等人給薛鳳起傳紙條“此案是否作你説實話”等證言,無直接證據。

  薛鳳起家屬在此案終審裁定後,從律所查到的律師閱卷筆錄中,發現了當時長垣縣法院作出判決的説明:

  “被告人薛鳳起強姦婦女、故意殺人一案,經審查卷宗材料,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于1993年3月30日,將此案退回長垣縣檢察院補充偵查,檢察院未補充任何材料又將此案退回本院,遵照王院長指示,合議庭全體成員于1993年4月19日下午15時將此案向新鄉市中院刑二庭王春元庭長做了彙報,王庭長聽完彙報並查閱卷宗材料後答覆,‘此案被告人供述的犯罪細節叫詳細,沒有直接證據也可定案。按新鄉市政法委的意見,可以判’。鋻於案情重大,于1993年4月26日將此案向院審委會做了彙報,經審委會研究決定,薛(鳳起)強姦殺人一案,按市政法委意見,被告人已構成殺人、強姦罪,因證據不足,決定依刑法判處薛鳳起殺人罪有期徒刑15年,強姦罪10年,並罰執行20年,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即喪葬費等8800元”。

  1993年4月26日,長垣縣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定薛鳳起犯故意殺人罪,判刑15年,犯強姦婦女罪,判刑10年,合併執行20年。

  薛鳳起上訴,新鄉市中院于1993年12月23日作出裁定,認為此案依法不屬於長垣縣法院管轄,裁定撤銷前述判決,由新鄉市中院一審。

  新鄉市檢察院的起訴取消了強姦婦女罪,指控薛鳳起在1991年6月1日上午9時許,尾追本村女學生薛XX至本村南一小橋處意欲強姦,該女不從,薛鳳起便將該女推進麥地,捺翻在地,後恐其喊叫罪行敗露,急用雙手掐住該女的脖子,將該女掐死。

  新鄉市中院認定了檢察院的指控,“犯罪事實有現場勘查筆錄、現場提取的物品、屍檢報告及證人證言所證實,被告人薛鳳起亦曾供述在卷”。對於薛鳳起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其沒有作案時間,要求依法宣告無罪的請求證據不足,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採納。

  1996年5月16日,新鄉中院第一次做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薛鳳起死刑。薛鳳起又上訴,河南省高院于1996年7月22日以原判事實不清為由,將此案發回重審。

  1996年12月22日,新鄉市中院第二次做出一審判決,依然判處薛鳳起死刑。薛鳳起再次上訴,河南省高院于1997年4月25日又以原判決認定薛鳳起犯故意殺人罪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

  1998年12月18日,新鄉市中院第三次做出一審判決,改稱“鋻於本案具體情況”,判處薛鳳起死緩,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1萬元。薛鳳起繼續上訴。河南省高院于1999年6月4日以此案“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足以認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薛鳳起隨後被送到了河南省第二監獄服刑。服刑期間,因為教師身份,監獄安排他給服刑人員當文化課教員上課。此外,他還要參加監獄創收的手工勞動,縫製足球。

  但在此期間,薛鳳起仍未停止申訴。他每年都通過監獄郵寄的方式向最高法院申訴,稱自己沒犯罪,有罪供述是在刑訊逼供下做的,“先在監獄備案,然後由監獄郵寄給最高法,但他們有沒有給我郵寄我就不知道了”。

  同時,薛鳳起的家屬也在外面信訪。2014年,薛鳳起的兒子將材料遞到中央第八巡視組,巡視組將此案轉給河南省政法委調查落實,後者將案件轉給河南省高院,但家屬多次聯繫河南省高院負責此案的法官,始終在往後推,沒有得到確切的答覆。

  但在被關押的24年間,薛鳳起的父母、岳父母均已離世,他也由一個32歲年富力強的青年變成年近60歲的白髮翁。

  獲釋當天,他和家人及在監獄門口拉出橫幅喊冤,希望引起社會關注。今年1月25日及1月28日,他先後向河南省檢察院、河南省高院正式遞交申訴材料,要求對此案啟動再審程式。

  河南省高檢回復前街一號採訪時稱,目前該院正在審查薛鳳起的申訴是否構成復查條件,尚不知何時會有結果。

  3月16日,河南省高院立案庭工作人員在電話中回復他,他的申訴目前尚無結果,“最快要半年,或者兩三年也不一定”。前街一號發現,河南省高院作出的(1999)豫法刑二終字第177號終審裁定書顯示,此案終審裁定審判長為田立文,田立文現為河南省高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院長。

  聽説薛鳳起要申訴後,薛彩芳的父母和弟弟都怒不可遏。他們説,公安機關已偵破此案,檢察院也已起訴,各級法院也都做出了判決,因此斷定兇手就是薛鳳起,“如果不是他,當時就應該把他放了,如果是他,就應該判他死刑,為什麼後來改判了死緩,關了20多年他就能出來了?”

  “如果真的復查了,説不是薛鳳起做的案,那公檢法要查出來到底是誰做的。真兇找到了,才可以説不是他”,薛彩芳的弟弟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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