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賣房反悔訴合同無效 稱在美國不知國內行情
原標題:低價賣房反悔 女子訴合同無效
王女士將豐台區一套房屋以150萬元的價格賣給丈夫的哥哥後,又心生反悔,稱自己因常年生活在美國不了解國內行情而低價售賣,為此起訴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一審敗訴後,王女士上訴。昨天上午,此案二審在北京市二中院開庭。
便宜賣房又反悔
王女士的丈夫與被告王先生是親兄弟,兄弟二人感情很好。由於王女士夫婦常年居住在美國,遂打算將其名下位於豐台區一套面積為66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王先生提出購買。
王女士後至一審法院稱,2012年12月,王先生提出以150萬元的價格購買。2013年7月23日,她和丈夫回國後便與對方簽訂購房合同並於當日辦理了過戶手續。等回美國後與同學聊天時才知道,該房屋的市場成交價格不低於250萬元。
“我們在美國生活了十年多,缺乏對北京房地産交易價格判斷的經驗。被告利用我們這點以及對親屬關係的信任,讓我們對其提出的房屋價格信以為真,産生重大誤解,造成雙方簽訂的合同顯失公平。”為此,王女士起訴要求撤銷合同。截至目前,王先生仍有40萬元房款未支付原告。
一審敗訴後提上訴
王先生則表示,當初他與原告通過郵件及電話已達成一致,雙方約定的房屋價格與2012年12月的市場價格接近。原告夫婦雖然人在美國,但對網絡信息的掌控能力強,也經常與家人通電話,他們很清楚北京的房價,因此不存在重大誤解及顯失公平的情況。原告回國後,找了很多理由要把房子過戶回去,但合同已簽訂並已履行。此外,他與原告有親屬關係,房屋總價低於市場價三分之一也很正常。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係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150萬元價格是雙方通過電子郵件協商確定,一經達成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原告回國後,雙方並未就房屋價格重新商議,而是直接辦理了過戶手續,可見雙方約定的買賣房屋事宜及房屋價格是2012年12月9日就已協商確定。原告以價款過低,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合同不予支持。後王女士上訴要求改判撤銷合同。
被告願補款原告想要房
昨天,王女士當庭表示,證據顯示,王先生首先提出以150萬元購買,提及賣給別人會多點。正是此話導致其夫認為弟弟顧及親情,實際價格也就多個三五萬元。她説,若當初知道市場價高於約定的幾十萬元,她是不會簽署合同的。
而王先生一方稱,約定的房屋價格和評估價格接近,不屬於重大誤解。雙方最初協商130萬元,但對方沒認可,後通過郵件定下150萬元。而當時周邊房價也就130萬元。
王女士則反駁,丈夫回復的郵件沒有其本人的意思表示,不能完全代表她。過戶後,雙方曾商量退房,王先生也同意。如果認定郵件有效,雙方的退房協議也應有效。
王先生當庭同意補償5萬元,但王女士堅持要回房子並給對方補償。“我們有住房需求,孩子要回京工作。”法院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