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商場購物被多收1.4元 不滿舉報結果起訴發改委
消費者唐先生
原標題:成都消費者商場購物被多收1.4元 不滿舉報結果起訴發改委
四川新聞網成都4月7日訊(記者 劉佩佩)當一件商品的價格出現角位時,商家應該怎樣收錢?是四捨五入,還是不捨也不入?今日,高新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行政訴訟案件。成都消費者唐先生因不滿商場在角位上採取“四捨五入”的收款方式而被多收1.4元,分別向雙流區發改局和成都市發改委進行了價格舉報,因不滿舉報處理結果,唐先生將雙流區發改局和成都市發改委告上法院,商場作為第三人出庭。
事件: 男子購買打折商品 付款時商場多收1.4元
今日下午,唐先生一個人坐在原告席上,為了1.4元,他將雙流區發改局和成都市發改委告上法院。
據他介紹,2015年5月30日,他和朋友到雙流區一商場逛街購物,當時恰逢週末促銷,許多商家都在搞活動,他當時共購買了三件折扣商品:一條Prich 衣戀圍巾,兩件Paul Prank 大嘴猴T恤。唐先生憑商家開據的小票到商場收銀臺支付購物款後,唐先生便離開回家。
回家之後,唐先生仔細查看商家小票和商場收款發票後發現,自己所買的商品銷售均未按商家價格承諾收取價款。Prich 衣戀 圍巾吊牌價格為258元,優惠折扣為2折,收取價款為52元,多收0.4元;Paul Prank 大嘴猴T恤2件,吊牌價格為369元一件,優惠折扣為5折,收取價款185一件,每件多收0.5元。 唐先生認為商家這種行為屬於價格欺詐行為。因此,他先向雙流區發改局進行了價格舉報,因不滿舉報結果,唐先生又向成都市發改委進行了價格舉報。因仍然不滿成都市發改委的處理結果,唐先生將兩者一起告上法院。
在唐先生的起訴書中,他提到,雙流區發改局認為商場存在違法行為,並要求其及時糾正,但違法行為輕微,不予行政處罰。成都市發改委認為商場違反了《價格法》,但因為違法行為輕微屬於一般違法行為,且在被投訴後立即改正並願意退還多收取的價款,因此雙流發改局此前的處理結果適當。
唐先生要求商家退還多收取的購物款,並要求支付價款三倍的賠償。
焦點:多收1.4元是價格欺詐 還是一般違法行為?
在今日下午的庭審中,原告和被告雙方爭議焦點為商場的行為是價格欺騙還是一般違法行為。唐先生認為,商家在促銷過程中,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結算時不完全履行,使用欺騙性或者錯誤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分別違反了國家發改委《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七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三款,屬於法規明文禁止的價格欺詐行為。
而被告方則認為,商場在銷售折扣商品時標明瞭商品單價和折扣幅度以及金額,不存在價格欺詐的行為,但由於商家的計價系統採取在角位上“四捨五入”的收費方式,“五入”商家並未標明卻收取,違反了《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但因為違法行為輕微也為造成危害後果,因此屬於一般違法行為。
宣判:存在一定違法行為 但不屬於價格欺詐
今日下午,法官對此案件當庭宣判,法院經審查後認定:原告認為第三人的行為屬於價格欺詐,根據法律規定,價格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即經營者通過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虛構事實、隱瞞真實情況,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本案原告購買的是第三人的打折商品,第三人在銷售票據上記載的原價、折扣均與原告陳述的一致,按照折扣金額算出來多收1.4元,是第三人“四捨五入”的計費方式導致。
被告認定第三人採取“四捨五入”多收取的1.4元費用屬於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後向第三人作出《責令退還通知書》,認定第三人存在屬於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因此,雙流區發改局決定對第三人不予行政處罰,並無不當。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負擔。
聲音:不想做沉默的大多數
今日下午庭審結束後,唐先生告訴四川新聞網記者他不滿審判結果,他會繼續上訴。“經常有人會問起我:為了1.4元這樣值得嗎?”唐先生説,他只是不想做沉默的大多數,他在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賠不賠錢不重要,重要的是商場一定要認錯。
唐先生是一名80後,他現在的職業是建築公司現場管理。今天雖然敗訴了,唐先生説至少引起了人們對這件事的關注。有人質疑他是職業打假人,唐先生則説他就是一名建築行業的工作者,在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雙流區發改局:商場價格不規範 監督整改
今日下午庭審結束後,四川新聞網記者採訪了雙流區發改局局長姜忠勇。據他介紹,商場價格確實不規範,將進一步對商場加強指導和規範,監督其整改。同時將會對雙流其他商家進行檢查,避免同類情況的發生。
姜忠勇還提到,消費者要依法維權,適用法律要得當,在遭遇價格侵權時,可以撥打12358進行價格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