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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涉毒3年“禁露臉” 地方立法向失范偶像説不

2016-04-12 14:57:13|來源:新華網|編輯:杜軍帥

  新華社上海4月12日電 題:藝人涉毒3年“禁露臉” 地方立法向失范偶像説不

  新華社記者許曉青、仇逸、朱翃

  因吸毒被公安機關查處未滿3年;尚未戒除毒癮——新實施的《上海市禁毒條例》,對這類演藝界“吸毒人員”,規定“禁入”文化演出和影視市場。

  一段時間以來,房祖名、柯震東、張默、高虎、王學兵、尹相傑、毛寧、傅藝偉等先後出現在涉毒藝人名單中。事實上,從2015年起,全國多座城市的行業團體都採取自發行動抵制毒品,但僅靠自律似乎難以讓“出格”藝人懸崖勒馬。此次上海的“禁毒法條”,能管住失范偶像嗎?

  雖不到涉毒者1%,也要從嚴立法執法

  “廣播影視、文藝團體及相關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得邀請因吸毒行為被公安機關查處未滿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癮的人員作為主創人員參與製作廣播電視節目,或者舉辦、參與文藝演出;對前述人員作為主創人員參與製作的電影、電視劇、廣播電視節目以及代言的商業廣告節目,不予播出。”

  《上海市禁毒條例》第十四條,短短100多字,成為全國地方立法中率先“試水”依法管控涉毒藝人從業行為的法條。

  “這是一項創設性規定,實質是規範涉毒人員與文化市場的關係,對條款中專指的人群,文化演出和影視市場將採取‘禁入’。”上海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沈志先説。

  在這項規定中,吸毒人員有特定含義,專指兩類人。第一類,因吸毒被公安機關查處未滿3年;第二類,尚未戒除毒癮。

  根據國家禁毒委員會今年2月發佈的《2015年中國毒品形勢報告》,我國吸毒人群多元化特點明顯,在明確登記職業信息的吸毒人員中,無業人員佔69.5%,專業技術人員、企業管理人員以及公職人員、演藝界明星等佔0.4%。

  上海的立法者認為,即使是針對這“0.4%”以內的人員,也一樣要從嚴立法、從嚴執法。“考慮到演藝人員作為社會公眾人物,其吸毒行為對社會負面影響大,需要更嚴格的管控。”沈志先説。

  藝人請自律:涉毒後東山再起難

  面對最新出臺的法規,上海禁毒和文化主管部門都在考慮——如何讓這道“緊箍咒”真正奏效?

  上海先行法治調解中心主任張劼律師分析,上海地方法規明確界定吸毒演藝人員的三年“禁露臉”,是從立法層面進一步規範藝人的日常行為,比照藝人自律、行業自律,這可謂是文藝界禁毒、遏毒的一個“升級版”規範。

  “目前,一些涉毒藝人被公安部門發現並查處,主要靠知情的熱心群眾;而今後涉及地方法規規定的禁止演出和播出等內容,也需要各方協力、有效監管。”上海市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電影處原處長張煒説。

  他認為,地方法規生效後,其條款本身對演藝人員的自律,將起到較好的引導作用。“自律,是他律的前提;執法監督過程中,禁毒部門不可能天天盯著每個藝人和文化市場;關鍵是,無論是演員、導演,還是每個普通公民,都要增強守法意識,對毒品説不。”

  在促進藝人自律方面,2015年起,全國多座城市的文化類社會團體採取了與各演出公司簽訂《禁毒承諾書》的方式,以凈化演藝界隊伍。

  事實上,藝人一入“毒海”,損失巨大,部分“毒星”自動隱退,還有一部分片約、歌約大減,甚至就此葬送了藝術生命。

  粉絲請理智:別再“寵壞”你的偶像

  近年來不斷曝光的藝人吸毒案,在社會上造成負面影響。其中,除了“初犯”個案外,也不乏“再犯”“容留他人吸毒”等情節較為嚴重的違法行為。

  “立法從嚴矯正很重要。”中國藥物濫用防治協會副會長、上海市禁毒委員會專家趙敏指出,“作為公眾人物,一些演藝明星淪陷於毒網,背後有複雜的社會心理因素和生活方式問題,更是嚴重行為失范,‘圈子’文化亟待自省,普通大眾也要增強守法意識。”

  “近年來不斷高漲的‘粉絲經濟’,也一定程度上‘寵壞’了偶像,加速了他們的迷失。”上海市政協委員、電影導演江海洋告訴記者,“圈內”的惡性攀比風較盛,個別“大腕”、經紀人被網友和“水軍”哄抬的“身價”衝昏頭腦,不僅法制意識淡漠,還帶壞了周圍人員,個別人最終走上了違法之路。

  專家認為,從上海地方立法生效開始,法制利劍高懸、出鞘,對全社會都是一種警示;作為普通的觀眾、“粉絲”,也不應縱容自己的偶像迷失,這樣才能為全社會的禁毒、反毒行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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