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向在校生賣毒品加重處罰
原標題:向在校生賣毒品加重處罰
最高法發佈毒品犯罪司法解釋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全面規定了各類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解釋》將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下調為原來的二分之一,明確向在校學生販賣毒品應予以加重處罰,對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毒品犯罪則從嚴處罰,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數量標準按照通常標準的50%掌握。該司法解釋自今年4月11日起施行。
下調K粉定罪量刑數量標準
據統計,2015年,全國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142000件,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137198人,其中,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至死刑的27384人,重刑率為19.96%。
《解釋》共15條,系統規定了28種毒品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其中新增了甲卡西酮、曲馬多、安鈉咖等12種新類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並下調了在我國危害較嚴重的毒品氯胺酮(K粉)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
最高法刑五庭審判長方文軍表示,《解釋》將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下調為原來的二分之一,主要考慮,第一,氯胺酮在我國濫用較為嚴重,近年來濫用人數不斷增長,目前已上升至第三位,僅次於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第二,濫用氯胺酮造成的現實危害不斷加大,因其兼具麻醉和致幻效果,實踐中大量的自傷自殘、暴力犯罪及“毒駕”案件多由吸食氯胺酮引發。第三,我國的製造、販賣氯胺酮犯罪近年來呈迅速增長之勢,因而有必要加大對涉氯胺酮犯罪的懲治力度。
《解釋》規定了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等四類犯罪的定罪標準;規定了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等六類犯罪的“情節嚴重”標準;結合《刑法修正案(九)》對非法生産、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新的規定。
此外,《解釋》整體下調了全部33種制毒物品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以體現對制毒物品犯罪的嚴厲打擊,強化對毒品犯罪的源頭懲治。
明確部分網絡涉毒犯罪定性問題
這份司法解釋提出,利用信息網絡,設立用於實施傳授製造毒品、非法生産制毒物品的方法,販賣毒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或者組織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佈實施前述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
“隨著信息網絡的普及應用,網絡涉毒犯罪呈快速蔓延之勢,主要表現為利用網絡傳播制毒技術、買賣制毒物品、販賣毒品和組織吸毒等形式。”方文軍説。
“同時,司法解釋還明確了罪名競合情況下的處理原則。”他説,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實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之二規定的行為,與傳授犯罪方法罪、販賣毒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等罪名發生競合時,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以體現對此類犯罪的從嚴懲處。
國家工作人員制毒從嚴處罰
方文軍表示,近年來,國家公作人員吸食毒品或者涉足毒品犯罪的情況偶有發生。《解釋》在多個條款中均對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毒品犯罪的情形,作出了從嚴處罰的規定。
一種是將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毒品犯罪的規定為“情節嚴重”,適用更高幅度的法定刑。例如,《解釋》第四條中的“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第五條中的“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毒品”,第十一條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都屬於“情節嚴重”。
另一種是在“數量+其他情節”的情況下,對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毒品犯罪的,可以低於通常的數量標準定罪量刑。例如,《解釋》第七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數量標準按照通常標準的50%掌握;第八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制毒物品犯罪,達到“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數量標準,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或者“情節特別嚴重”。
向在校學生販毒加重處罰
最高法刑事審判第五庭副庭長馬岩表示,當前,我國青少年群體涉毒形勢比較嚴峻,以青少年為主體的合成毒品的濫用問題日益突出。新的司法解釋制定體現了對青少年群體,尤其是對未成年人以及在校學生的特殊保護。
一是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實施毒品犯罪的,規定為從嚴處罰情節。《解釋》第五條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規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情節嚴重”,予以加重處罰;《解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實施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可以低於通常標準,以體現從嚴懲處。
二是將以未成年人作為犯罪對象的,直接規定為入罪情節。《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即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容留人數、次數、後果方面不需要達到其他要求;《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直接構成該罪,對非法提供麻精藥品的數量則不另作要求。
三是將向在校學生販賣毒品的行為規定為加重處罰情節。《解釋》第四條規定,“向在校學生販賣毒品的”屬於販賣毒品罪“情節嚴重”,應當予以加重處罰。與刑法中“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的規定相比,因犯罪對象具有在校學生身份而體現了更大幅度的嚴懲。
北京晨報記者 顏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