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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校學生制止男子騷擾女性 將其踢成重傷被判刑

2016-04-19 17:14:09|來源:成都商報|編輯:李邵鵬

  原標題:制止男子騷擾女性 一腳將其踢成重傷

  “本人郭明(化名),係四川省江安縣中華武校在校學生,因2015年3月23日的一次見義勇為被含冤判刑……”近日,一條網帖在網絡上廣為傳播,不少大V紛紛轉發。

  小郭稱,當天下午,他和同學從都江堰乘大巴前往瀘州,中途一名男子騷擾車中女乘客。到達瀘州下車後,男子與女子發生抓扯,小郭和同學出手,其中郭明用鞭腿踢中男子頭部致其倒地時頭部著地受傷,昏迷不醒。2015年8月4日,瀘州市龍馬潭區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向龍馬潭區法院提起公訴。最終,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郭明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

  郭明認為自己很冤,他希望聯繫上受害女子出庭作證。對此,法院表示,縱觀本案的發生,雖係被害人的不當行為引發,但被告人郭明作為專業運動員選擇“以暴制暴”的方法亦不可取。律師指出,即使找到當事女孩也無法改變此行為在法律上的屬性,對案件的最終結果難以帶來實質性的影響。

  拍案説法

  法院

  縱觀本案的發生,雖係被害人的不當行為引發,但被告人郭明作為專業運動員選擇“以暴制暴”的方法亦不可取,在給他人造成嚴重傷害的同時,也給自己帶來了嚴重的法律後果。

  郭明等人的行為是否見義勇為需要政府來進行認定,即便是見義勇為也不會對案件的定性造成改變。“比如説某人抓小偷,中途卻將小偷失手打死了,他同樣會受到懲罰,因為你剝奪了別人的生命權。”

  檢方

  龍馬潭區檢察院檢察員曾虹表示,之所以沒將郭明等人的行為判定為防衛過當,是因為事發時男子對女子的侵害已經結束,同時郭明等人的行為對張三産生了較為嚴重的後果,因此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

  律師

  面對他人對第三人的不法侵害行為,被告勇於站出來制止不法侵害是值得肯定和鼓勵的,但是這個防衛行為如果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他人受傷,則可能構成過失犯罪甚至是故意犯罪。

  網傳

  制服騷擾女性男子

  武校學生被定故意傷害罪

  據微博內容所稱,郭明係江安縣中華武校在校學生,2015年3月23日下午1點40分,他和3名同學從都江堰乘大巴前往瀘州,一名20歲左右的年輕女子同車。下午3點左右,一名30歲左右的男子張三(化名)中途上車,挨著女子坐下。

  郭明稱,不久後,女子被男子騷擾,但一直不敢反抗。“以致車中乘客都以為他們是熟人或朋友。”郭明在微博中稱。

  郭明稱,晚上6點左右,大巴抵達瀘州客運中心站,女子下車欲離開,男子追上她並拉扯著不讓她走。郭明稱,見此情景,自己和同學茍清(化名)出於義憤上前詢問,女子見有人相救,大膽地説:“我不認識他,請幫幫我!”聽女子這麼説,郭明幾人對男子進行強行制止,進而發生劇烈肢體衝突,男子最終被制服,但女子也消失無蹤。

  “後來我們被告上法庭,法庭以故意傷害罪給我們定了罪,我們的見義勇為換來的是嚴厲的法律制裁。”郭明在微博中如此説道,並表示希望當天同車女子看到這條消息能出庭作證,法院或許能啟動再審程式改變幾人的命運,“也望正直善良的人們轉發這條消息,傳遞正能量”!後面還附上了個人照片。

  4月中旬以來,相關內容便在網上傳播。4月16日晚,網友@鯊魚唱歌給海聽發了郭明講述事情的QQ空間截圖,至18日晚7點,該微博轉發已超過30319次,網友評論達到2711條,不少大V也紛紛轉發。

  網友意見分為兩派,一派認為郭明很冤,呼籲受害女子出面作證;另一派則認為郭明的做法太極端,即便見義勇為也不應把人打成這樣。

  調查

  事件起因、判決屬實

  男子被打成重傷二級

  事情到底是怎麼回事?成都商報記者向瀘州市龍馬潭區檢察院和龍馬潭區法院求證,雙方工作人員均表示確有此事,事情的起因和判決也屬實,打人時的情況卻與事實有出入。

  按照郭明的講述,女子在大巴車上睡著了,張三對她有一些不文明的舉動,女子醒來後未做反抗,當時大家以為是情侶“鬧彆扭”。大巴到達瀘州後,張三和女子在計程車處發生了更激烈的抓扯,“我們上去詢問:‘姐姐,你認識他不?’女子稱不認識,並讓我們幫她。”郭明説,自己問他幹了啥?張三回答“什麼也沒幹”,還讓郭明不要多管閒事,雙方發生了拉扯。

  郭明稱,抓扯過程中,自己一腿踢在張三左大腿上,對方被踢得彎腰蹲在地上。張三起身欲還擊時,郭明用單鞭腿踢中張三頭部左臉頰,張三倒地右後腦著地受傷,當即不省人事。郭明稱,他們通過掐人中等方式讓他醒了過來,並撥打了120,路人撥打了110報警。

  張三父親張才萬則表示,當天兒子係到成都辦事,中途鄰座女子睡著了,頭偏到了兒子這邊。事發時,兒子準備上計程車,被郭明等人拉了下來,幾人對他進行了毆打,被打倒在地昏迷不醒。事後,經龍馬潭區公安部門聯繫,他們才知道兒子被打了。

  張才萬稱,兒子被送到醫院後,一直昏迷了11天才醒過來,住院46天才出院。在他給記者出示的張三的腦部CT照片中,可以看到明顯白點,張三母親表示這是“腦部受損”。在張三的出院病歷中,醫生囑咐張三齣院後要加強右肢功能和語言功能鍛鍊。

  張才萬説,因為這件事,兒子變得比以前遲鈍了不少,以前能説會道的他現在話也説不順溜了。“他現在右手夾菜的力氣都沒有,吃飯都是用左手。”張三母親稱,家人天天逼著他用手拿磚、提沙袋鍛鍊手部力量,但至今效果仍不理想。經鑒定,張三所受之傷為重傷二級。

  法院

  “以暴制暴”不可取

  已作綜合考量否則不會判緩刑

  2015年8月4日,瀘州市龍馬潭區人民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向龍馬潭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因被告為未成年人,法院進行不公開審理,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刑事部分判決。

  法院審理查明,事發當日,乘車途中,被告人郭明見被害人對鄰座女子有不文明舉動。客車到達瀘州後,郭明與同學上前指責被害人並毆打,後經鑒定被害人所受之傷為重傷二級。

  法院認為,縱觀本案的發生,雖係被害人不當行為引發,但被告人郭明作為專業運動員選擇“以暴制暴”的方法亦不可取,在給他人造成嚴重傷害的同時,也給自己帶來了嚴重的法律後果。按刑法相關規定,郭明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2016年3月,龍馬潭區法院對該案民事部分作出判決,判決郭明支付張三賠償款157173.76元;茍清支付張三賠償款67186.88元。

  龍馬潭區法院工作人員表示,郭明等人的行為是否見義勇為需政府來進行認定,即便是見義勇為也不會對案件定性造成改變。“比如説某人抓小偷,卻將小偷失手打死了,他同樣會受到懲罰,因為你剝奪了別人的生命權。”該工作人員稱,案件的判決考慮了事情的起因、郭明等為未成年人等多方因素,否則不會判緩刑。

  龍馬潭區檢察院檢察員曾虹表示,微博中所説事件起因屬實,事件發生時與事實有出入。之所以沒將郭明等人的行為判定為防衛過當,是因為事發時男子對女子的侵害已結束,同時郭明等人的行為對張三産生了較為嚴重的後果,因此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

  律師

  找到當事女子

  也難改變案件定性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孫兆雲認為,根據法院判決,被告的行為沒有被認定為正當防衛,因此判決被告人有罪。“面對他人對第三人的不法侵害行為,被告勇於站出來制止不法侵害是值得肯定和鼓勵的,但是這個防衛行為如果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他人受傷,則可能構成過失犯罪甚至是故意犯罪。”孫兆雲認為,法院判決是根據其行為過程和行為後果來認定的,而不是基於有沒有得到當事女孩的證實。因此只要這個認定成立,即使找到當事女孩也無法改變此行為在法律上的屬性,對案件的最終結果難以帶來實質性的影響。

  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郭剛認為,從法院判決書看,被告人的後果造成受害人構成重傷二級傷,似又超過了必要的限度。“但是被告是在踢打受害人,受害人倒地受的傷害,這個是不是直接加害行為,在判決時應當予以考量。”郭剛同時也認為,對於能否找到當事女孩,對本案的法律定性不會有大的改變。

  成都商報記者 蒲康林 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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