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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鳥案”背後有沒有司法腐敗

2016-05-12 06:57:45|來源:京華時報|編輯:王瑞芳

  曾引起廣泛關注的河南大學生掏鳥獲刑一案,在4月26日被河南新鄉中院駁回再審申訴後,兩位被判刑的當事人父親于近日向新鄉市檢察院自首,理由是“曾在該案中向輝縣市公檢法辦案人員及領導多次行賄”。目前,檢方正對此事進行調查。

  掏鳥案再起波瀾,令人始料未及。如果説當初公眾關注的焦點是法律的適用,那麼此次的輿情則聚焦于司法有無腐敗。據自首人提供的材料稱,他們曾9次向輝縣市公檢法部門辦案人員或領導行賄,在“掏鳥案”被媒體報道之後,數筆“賄款”被退回,另有多筆“賄款”至今未退還。如果自首屬實,那麼在該案的查辦過程當中,便涉嫌存在司法腐敗的重大嫌疑,理應進行立案調查。

  值得注意的是,有兩種認識可能影響我們對這一“案中案”的判斷:其一,眼看再審申訴無望、判刑已成定局,才選擇自首揭露可能存在的司法腐敗,自首者是否動機不純且自身難辭其咎;其二,該案即便存在行賄,但從結果看並沒有影響最終的裁判,可謂賄賂“未遂”。其實,恰恰是在矯正這兩種認知上,該案提供了一個值得鏡鑒的意義。對司法腐敗的治理,法治化的思維則是:不以私德廢公義,勿用結果論是非。無論自首者的意圖如何,無論賄賂有沒有干擾到司法公正,無論受賄者是否“吃了又吐出來”,辦案過程中是否存在賄賂行為,都足以構成另案調查的一切理由。

  之所以如此嚴格,乃是因為現實中我們見證了太多的“微腐敗”。不妨設身處地地想:當至親至愛被刑事追訴,人們是否願意、又有多大的可能性去找關係、託人情乃至行賄?“事成之後欣然笑納”與“事沒辦成如數退回”會否成為一種新的腐敗形式?本案中,自首者稱行賄的數額從數萬到幾百,“行賄”形式有現金、購物卡和電話繳費等,倘若屬實,這可能也不算什麼司法腐敗的大案要案;但是,它很可能折射出一種原始的真實生態,那些“吃了又吐出來”的人顯然不適宜繼續藏匿于司法崗位。曝光、改變這種不良生態,恰是我們追求司法公正的任務所在。

  司法是一種自由裁量權較大的專業活動,任何利益的勾兌都可能在法定的幅度範圍內完成。看似不嚴重的賄賂也沒有嚴重影響到司法公正,但卻足以侵蝕整個司法公正和司法清廉的生態環境,故而尤須防微杜漸。“掏鳥案”中究竟是否存在賄賂,有多少人收受了多少賄賂,都需在詳實的證據基礎上進行確定,同時依據現有的法律標準對行賄者及受賄者進行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訴判刑,不構成犯罪的給予黨政紀律處分。只有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將法紀挺立在前,才能立足當下、改變當下,重塑我們的司法生態。(兵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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