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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院就陳滿申請國家賠償案有關情況作出説明

2016-05-13 13:53:21|來源:中新網|編輯:趙妍

  原標題:海南高院就陳滿申請國家賠償案有關情況作出説明

  海南高院就陳滿申請國家賠償案有關情況作出説明

    3月30日上午,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陳滿申請國家賠償案舉行公開聽證。圖為陳滿在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大門外接受媒體記者採訪。中新社記者 駱雲飛 攝  

  中新網海口5月13日電(記者 付美斌)5月13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陳滿申請國家賠償案有關情況作出説明。

  一、陳滿申請國家賠償案有關情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三)項關於審判機關行使職權侵犯他人人身權利,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且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的規定,陳滿被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浙刑再字第2號刑事判決宣告無罪,依法有取得賠償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海南高院作為作出原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應為賠償義務機關。

  關於陳滿請求支付人身自由賠償金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決定時國家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尚未公佈的,以已經公佈的最近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準”。因最高人民法院目前還沒有公佈2016年作出賠償決定應遵照的上一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海南高院以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27日公佈的上年度即2014年度國家職工日平均工資219.72元為準計算人身自由賠償金。陳滿被無罪羈押監禁8437天,應向陳滿支付人身自由賠償金的具體數額為:219.72元×8437天=1853777.64元。

  關於陳滿請求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問題。陳滿被錯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被無罪羈押監禁8437天,人身自由被剝奪超過23年,應認定為遭受了嚴重的精神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綜合考慮陳滿被錯誤定罪量刑,長期剝奪人身自由的具體情況,支付陳滿精神損害撫慰金90萬元。

  經海南高院與陳滿協商已達成一致的賠償協議,支付陳滿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人民幣2753777.64元,同時,陳滿不再向海南高院提出其他國家賠償申請。

  二、陳滿案的反思

  陳滿案的糾正是國家法治建設進步的成果,從疑罪從有、疑罪從輕、疑罪從挂到疑罪從無,實證了法治建設的進步和完善。

  陳滿案是司法界的痛,都應該認真總結、深刻反思,從中汲取教訓。海南高院結合司法體制改革,舉一反三,今年全面組織生效案件的評查“回頭看”,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問題,並通過案件研討、庭審點評、崗位培訓等,狠抓審判管理,進一步加強司法能力建設,牢固樹立科學的司法理念,毫不動搖地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堅定不移地落實司法責任制,切實採取有效措施,堅守司法公正的底線,防範錯案的發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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