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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集體戶口婚登不再需要首頁複印件

2016-05-18 17:22:16|來源:北京青年報|編輯:趙妍

  原標題:集體戶口婚登不再需要首頁複印件

  本報訊(記者 鄭林)昨天,市民政局制定印發《北京市婚姻登記工作規範》。北京青年報記者了解到,新的《規範》簡化了婚登手續,集體戶口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事項不再需要複印戶口首頁,只需提交常住人口登記卡(表)。此外,離婚協議書應當如實載明當事人雙方無子女、無財産或者無債務等事項,“不得省略”。

  自2005年起,本市制定的《北京市婚姻登記工作規範(試行)》已頒布了10餘年。為了完善婚姻登記規範化管理,本市陸續下發了《北京市民政局關於涉外、涉華僑、涉港澳臺婚姻登記下放區民政局辦理的通知》、《北京市民政局關於本市居民婚姻登記跨區辦理的通知》等多個文件。新《規範》的出臺標誌著以上文件已經作廢。北青報記者發現,新《規範》規定了四種情況可由本市任一區民政局辦理,包括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市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常住戶口在本市的內地居民同外國人、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華僑的婚姻登記;部隊駐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戶口在本市的現役軍人婚姻登記;雙方或者一方工作地或者生活地在本市的外國人、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華僑之間的結婚登記。

  在離婚登記方面,《規範》完善了離婚協議審查制度。離婚協議書中應當至少載明雙方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外國人、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應當同時載明身份證件名稱)、結婚登記日期、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離婚原因、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對子女撫養、財産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雙方無子女、無財産或者無債務的,離婚協議書也應當如實載明該事項,不得省略。

  相比10多年前的《試行規範》,新《規範》首次明確了多種離婚登記不予受理的情況,包括離婚登記完成後,當事人要求更換離婚協議書或者變更離婚協議內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在外國或者港澳臺地區結婚的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辦理。外國人、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之間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辦理。

  北青報記者了解到,為了方便市民婚姻登記,市民政局為全市婚姻登記機關統一開通婚姻登記網上預約功能和互聯網網頁,並要求具備條件的婚姻登記處開通婚姻登記網上預約功能及人工、語音諮詢電話等功能,電話號碼在本市114查詢臺登記。此外,婚姻登記場所不得設在婚紗攝影、婚慶服務、醫療等機構場所內,上述服務機構不得設置在婚姻登記場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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