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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車跑“專車”時出事故 保險公司可拒賠

2016-05-23 10:53:46|來源:金陵晚報|編輯:趙妍

  原標題:私家車跑“專車”時出事故 保險公司可拒賠

  現在如今,很多私家車主有了第二個身份:“專車”司機、“快車”司機。那麼問題來了,這些車當初投保時,都是按照“家庭用車”來投的,保險公司按照家用車來計算風險。可如今,一旦這些私家車在進行“專車”“快車”業務時出了車禍,發生事故,保險公司還會理賠嗎?

  這不,李某在用私家車跑業務時,一個不小心掉坑裏了,車頭損毀嚴重,修車花了10萬元。更悲劇的是,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理由是:李某的車輛從事營運,與投保時申報情況不符。於是,雙方打起官司。

  事件:跑業務出車禍保險拒賠

  2015年7月2日,李某購買了一輛二手車,之後將購車相關材料交給其朋友柯某,委託柯某幫他辦理該車的保險手續,之後李某在多個網絡交通出行平臺註冊了司機用戶,平時利用業餘時間跑“快車”“專車”業務,一個月下來,李某載客20余次。

  2015年8月13日,李某通過某網絡交通出行平臺與顧某聯繫並約定將顧某送達指定地點。車輛行駛途中,李某注意力分散,未看見道路前方的大坑,汽車直接栽入坑中,導致前輪爆胎,車頭嚴重損毀。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2015年9月,經估價,車輛維修費用約為10萬元,李某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但是,保險公司卻拒絕理賠,理由是:李某的車輛從事營運,與投保時申報情況不符。無奈之下,李某訴至法院。

  判決:車主未告知保險可拒賠

  日前,記者從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經啟東法院審理,該案有了一審判決。法院認為,李某從買車至事故發生僅一個多月時間,已經以營利為目的通過網絡交通出行平臺載客二十余次,其行為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屬於營運行為,明顯增加了車輛的行駛風險。根據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由於李某未履行告知義務,故本次交通事故導致的車輛損失應當由其自己承擔。

  法官:為何修理費由車主埋單?

  本案中,李某在為車輛投保時,合同上明確約定車輛為家用而非營運,在實際使用過程中,卻多次將保險標的車輛用於載客營利,其行為明顯改變了車輛使用性質,顯著增加了車輛危險程度,且其並未履行通知義務,保險公司拒絕賠償于法有據。

  李某將保險標的車輛用於載客營運,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概率明顯高於家用,涉案交通事故發生在其載客營運過程中,事故的發生與其載客營運存在直接因果關係,因此,在該情形下,李某未履行通知義務,保險公司理應免除保險責任。

  新聞延伸

  當危險程度增加後

  車主該如何做?

  當前世界各國保險法大多規定了投保人及被保險人應就保險標的危險增加履行通知義務。在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時,投保人及被保險人需及時向保險人告知,由保險人決定是否繼續承保或是否需要增加保險費用。否則,若因危險程度增加而引發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有權拒絕理賠。

  當然,需要強調的是,並非被保險人未就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履行通知義務,保險公司就必然對發生的事故免除保險責任。只有發生的保險事故是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導致時,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才相應免除。也就是説,如果發生事故與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無因果關係,即便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保險公司亦應當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通訊員萬志偉金陵晚報記者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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