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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猥褻女童被發職業禁令 南京加大未成年人司法保護

2016-05-28 19:01:48|來源:中新網|編輯:楊磊

  中新網南京5月28日電 (記者 申冉)七旬老教師利用當家教,猥褻不滿十周歲的女童。在一年一度的“六一”國際兒童節前夕,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向社會通報了該院今年的十大涉及未成年人案例。

  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間,被告人周某某在南京市秦淮區某住處,利用教授書法與被害人周某(女,時年不滿十周歲)單獨相處之機,以親嘴、撫摸乳房和臀部等方式,多次對被害人周某進行猥褻。被告人周某某在實施上述猥褻行為後,哄騙被害人周某不能將猥褻行為告訴家長。

  2015年6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2015年10月18日,被害人家長與被告人達成和解意見,被告人一次性賠償被害人精神撫慰金6萬元,同時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禁止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家庭教育工作。

  對於這起令人憤怒的侵犯未成年人案件,據南京秦淮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劉斌介紹,被告人在教授書法過程中對未滿十周歲的被害人周某進行猥褻行為,行為極端惡劣,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但鋻於被告人已得到被害人家長的諒解,且被告人年事已高,本案中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不過,被告人的品質和職業素養已不適宜從事書法家教工作,法院也依法向被告人發出禁制令。”劉斌告訴記者,這也是南京市法院針對未成年人利益保護向被告人發出的首份職業禁令。“同時,法院還向接收被告人改造的司法局社區矯正局發出了司法建議:關注被告人改造狀況,務必監督其在緩刑考驗期內不得從事家教工作。這些都表現了法院保障和長期關注未成年人利益的堅定決心。”

  當天,南京中院公佈的一系列未保案例中,還包括了家庭暴力、父母離婚、醫療事故賠償、校園欺淩等涉及傷害未成年人案件。

  根據該院統計,近兩年,該市兩級法院受理的校園傷害案件數量僅32件,與往年相比有大幅減少。從結果來看,該類案件中,教育機構最終被判處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比例及數量也呈下降趨勢。可見,近年來,學生、家長及學校的校園安全防範意識均有所增強,教育機構正在逐步提升校園安全硬體設施及安全教育,大部分學校能夠通過購買相關責任保險確保賠償的及時到位。

  但值得關注的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數量增加。近兩年來,該市兩級法院少年家事庭共受理機動車交通事故420件,佔涉少民事案件的31.04%。其中,出現較多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車遭遇交通事故,或父母攜未滿十周歲未成年人乘坐電動車遭遇交通事故的情形。因此,法院建議,仍應繼續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知識教育,增強父母及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識,保護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權。

  令人欣慰的是,《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已於今年5月1日開始實施,根據該法律條規的要求,該市司法機關也積極擔負起了相關的司法保護責任。

  南京中院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審判庭庭長周侃告訴記者,目前該院正在充分聯合社會各部門形成未成年人保護網,實現全面、綜合、充分保護和法律宣傳工作。並嘗試通過購買社會公益組織的第三方服務對涉未成年人案件及部分家事案件開展案件調查、調解、心理疏導等工作,確保案件的妥善審理和未成年利益維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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