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新聞>>滾動>>正文

不文明旅遊黑名單,提供了一種交易參考

2016-05-31 07:14:49|來源:京華時報|編輯:王瑞芳

  國家旅遊局日前印發《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事實上,早在2015年3月國家旅遊局就制定了《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並多次公佈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此次再度制定《辦法》,是對不文明旅遊黑名單制度的擴容與完善。

  新辦法不乏亮點。比如,將“遊客不文明行為”擴展為“旅遊不文明行為”,旅遊工作人員在從事旅遊經營管理和服務過程中因違反法律法規、工作規範、公序良俗、職業道德,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行為,也將納入黑名單。再如,增加了不文明行為記錄評審機制並完善了申訴機制,讓黑名單的形成更具程式正義。此外,還增加了記錄保存年限,將最高兩年變更為5年。

  不文明旅遊黑名單制度,又一次引發了輿論討論。對此,自然有不少點讚的聲音,也有質疑乃至反對的聲音。反對者的理由歸納起來有三方面:其一,不文明行為可以通過各地《旅遊景區管理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進行處罰,再度懲罰違反了“一事不二罰”的行政法理念;其二,建立黑名單涉及恥辱罰,侵犯被通報者名譽權;其三,相關制度的懲罰力度與廣度均不足,一方面威懾力不足,另一方面也可能存在選擇性執法問題。

  實際上,這些反對者多或少對該項制度存在誤解。就本質而言,《辦法》僅僅是部門規章,並不能作出限制人身自由或罰款等行政處罰規定。這項制度更多的是一種信用體系,其本身沒有法律意義上的懲罰,自然不存在多重處罰的問題。

  此外,公民的名譽權、隱私權與公眾的監督權、知情權本身就有價值衝突,當遊客僅僅是輕微違法時,前者價值將高於後者,如果行為人實施了《辦法》規定的“造成嚴重社會不良

  影響的行為”,則公民的私權利須作出一定讓步,監督權、知情權優先。

  其實,黑名單最重要的作用在於,為人們的相關交易提供了參考。對於被“拉黑”的遊客,旅行社、相關景區有理由在一定期限內拒絕,並不存在交易歧視;對於被“拉黑”的旅遊業工作人員,遊客更可以充分行使選擇權,甚至還可以根據黑名單選擇不與“失信者”進行其他交易。當然,人們同樣有權“不計前嫌”,明知對方被拉黑,仍然與之交易。

  對不文明旅遊黑名單制度,我們不必期望過高。消除不文明旅遊行為,原非靠某項制度就可以一蹴而就。同時,我們也要正視該制度的積極意義,一方面,執法機關應避免陷入選擇性執法困境,讓制度全面落實;另一方面,各相關主體要利用好選擇權與拒絕權,這既能促成該制度的應有警示效果,更是一種自我保護。(舒銳)

國際在線官方微信

國際在線趣新聞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