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佈典型案例 呼籲全社會共同維護未成年人權益
國際在線報道(記者 吳倩):“六一”國際兒童節到來之際,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佈12起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典型案例,不履行監護職責,對被監護人實施虐待、傷害或其他侵害行為的監護人被依法撤銷監護權。最高法借此呼籲家庭、學校和社會切實履行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責任,增強保護意識,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環境。
撤銷監護權是國家保護未成人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雖然我國法律對此作了規定,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撤銷監護權的案件並不多見。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發佈施行《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監護人有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等行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不履行監護職責等具體侵害情形,法院可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最高法研究室馬東副巡視員表示,這個《意見》為處理監護人侵害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這個《意見》結合未成年人受到監護人侵害後發現難、起訴難、審理難、安置難等實際情況,對有關未成年人監護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進一步細化了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規定,明確了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工作程式和工作內容。”
一年多來,全國法院共依法審結30多起因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而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案件。此次發佈的12起典型案例中,一起親生父母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案件正是依據該《意見》作出的裁判。馬東介紹了有關案情:“邵某某和王某某2004年生育一女,取名邵某。在邵某未滿兩周歲時,二人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邵某某獨自帶女兒回到原籍江蘇省徐州市。在之後的生活中,邵某某長期毆打、虐待女兒邵某,2013年又因強姦、猥褻女兒邵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王某某自2006年後從未看望過邵某,亦未支付撫養費用,致其流離失所、生活無著。”
最終,當地民政局作為申請人向法院提起特別程式,請求撤銷邵某父母的監護人資格,法院依法對其父母作出了撤銷監護權的判決,指定當地民政局作為邵某的監護人。馬東表示,這起案件的典型意義在於確定了民政部門作為社會保障機構有權申請撤銷父母的監護權,“在未成年人其他近親屬無力監護、不願監護和不宜監護,臨時照料人監護能力又有限的情形下,判決民政局履行帶有國家義務性質的監護責任,指定其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對探索確立國家監護制度作出大膽嘗試,使受到家庭成員傷害的未成年人也能夠得到司法救濟。”
此次發佈的典型案例在處理監護侵害行為時都充分遵循了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並注重後期的救助、安置及隱私保護。最高法研究室少年法庭辦公室調研員岳琳表示,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是嚴肅的法律問題,在遇到侵害未成年人權益情形時每個公民都有權予以介入,“孩子不僅是家庭的,孩子也是國家的,要從這個理念來保護未成年人。比如説,鄰裡之間發現特別嚴重的毆打行為,公民也是可以舉報、報警;老師如果發現孩子身上有傷,也可以跟有關部門溝通看看是否父母有家暴行為。未成年人權益保護需要全社會共同配合才能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