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提升生態環境治理的法治化水準
國際在線消息(記者 吳倩):6月5日是世界環境日。為提升生態環境治理法治化水準,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出臺一份《意見》,明確服務和保障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的理念要求,以及有關環境資源案件的審理原則。最高法副院長江必新表示,要樹立嚴格執法、維護權益、注重預防、修復為主、公眾參與的現代環境司法理念,處理好保護環境與發展經濟的關係,保障人民群眾在健康、舒適、優美環境中生存和發展的權利。
“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是當前我國環境保護領域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新的《環境保護法》去年1月1日起施行後,有關單位在行政執法、環境司法等方面都著力破解這一難題。最高法此次出臺的《意見》,強調要嚴格執行環境資源法律制度,加大對違法行為的制裁力度,發揮司法的震懾作用。最高法副院長江必新:“不僅要追究損害賠償責任,而且要追究環境修復責任,誰污染誰治好;不僅要追究一般物質賠償責任,造成精神損害符合條件的也要其承擔精神損失賠償;不僅要其承擔有形責任,還要承擔無形責任,公開曝光,還可以考慮建立黑名單制度,壓縮其生存發展空間。”
依據環境要素和環境權益,這份《意見》將環境資源案件分為涉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案件、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案件、涉氣候變化應對案件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四類,明確各類案件的審判重點、審理原則和司法政策。江必新表示,要依法保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結合主體功能區制度分類施策,處理好保護環境與發展經濟的關係。
“加強對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大氣、水、土壤、海洋等環境污染案件,以及對京津冀、長江經濟帶和三江源等重點區域生態環境保護案件的審理;注重保障自然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與促進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相協調,維護市場交易秩序;探索構建有利於社會組織提起訴訟的程式和配套機制;對於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堅持正當程式的基本規則,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隨著今年4月中國簽署《巴黎協定》,氣候變化的司法應對已成為我國環境司法的重要內容。針對這一全新領域,《意見》還規定要依法審理碳排放、能源節約等與氣候變化應對密切相關的環境資源案件,探索對涉及綠色金融、生物多樣性保護,以及排污權、用能權、用水權等新類型案件的審理規則,推動構建國家氣候變化應對治理體系。
全國人大代表、最高法特約諮詢員水利專家郭軍了解《意見》有關內容後表示,這些司法要求回應了當前綠色發展、依法行政、建設法治社會的現實需要:“這份《意見》是要審理好、處理好這類案件,能夠促進環境的保護,減少破壞,以司法來教育社會,讓企業規範,讓行政機關規範守法,環境保護要有大家參與,也提醒大家要注意身邊的違法行為,共同維護我們的綠色家園。”
前不久,發生在江蘇省常州市一所學校的“毒地”事件,造成數百名學生身體不適,引發廣泛關注。環保組織自然之友和中國綠髮會向涉案的三家企業提起公益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方消除其原廠址污染物對周圍環境的影響,並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最高法環境資源審判庭王旭光副庭長透露,本案的審理工作正在有序進行:“這個案件常州中院今年5月16日立案受理,正在做公開開庭審判前的程式性工作。這個案子有其典型性和示範性,依法及時的受理可以發揮法院審判職能,引導公眾有序參與環境治理,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也有利於社會組織依法通過提前公益訴訟來維護環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