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萬元買個入住權 非盈利養老院花樣收費引質疑
央廣網北京6月7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隨著我國老齡化程度的加劇,社會對於機構養老的需求越來越大,國家對於養老服務行業的投入越來越大。因此近年來,民辦非盈利養老機構如雨後春筍不斷涌現。
先來為大家介紹一下,什麼是民辦非盈利養老機構?民辦非盈利養老機構指的是可以在當地民政部門以民辦非企業單位註冊登記,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同時靠服務收費來運營,他們不需要上繳稅收,但贏利部分不能分紅,只能用於養老機構滾動式發展,屬於老年社會福利事業。但是近期我們了解到,有民辦非盈利養老機構竟然擁有雙重身份,他們即在當地民政部門以民辦非企業單位註冊登記,又在當地工商、稅務部門進行了註冊登記,也就是説,這個機構既能享受國家有關的優惠政策,又能享受盈利分紅,為求穩定盈利,他們還把開發老年經濟當成了開發房地産,把預售房號改成了預售床位入住權證。這種做法是否違規?老人一旦遇到這種問題,該怎麼維權?
家住北京朝陽區呼家樓附近的消費者肖先生向《天天315》欄目反映,他的父母已經80多歲,為了“不給子女添麻煩”,自願入住養老服務機構。去年4月份,兩位老人沒和家人商量就向一家名為“北京市豐台區幸福裏養老中心”的養老機構繳納了8萬多元,並簽訂一份名為“預定床位入住證”的合同。
肖先生得知此事後,不願讓老人去住,但是老人執意要住,他只能讓老人先試住一段時間。老人以為拿到入住證就可以入住,誰知到養老院入住時,卻被告知花8萬多元買到的只是20年的入住權,入住費需要另外支付,每個月還要支付上萬元。
肖先生:我父親84,母親80,他們一直有意願去養老院,之前找過一些,由於各種原因,我們都覺得不是特別合適。我們家住呼家樓那邊,他們每天都去團結湖公園溜彎,在團結湖公園碰到幸福裏養老中心在那兒做宣傳,當時那些人員非常熱情,他們就去參觀了,參觀以後覺得還可以。那些宣傳的人就跟他説減免了一堆費用,就説你趕緊辦證,當時父母沒帶錢,説過兩天再看看,再跟子女商量商量。人家説沒事,你不帶錢沒關係,我們跟著你回家去取。結果他當時就直接拉著老人從豐臺那邊回到呼家樓,去銀行把那個錢交了,然後簽了一個合同,他這合同是一什麼性質?就相當於一個入住證,每年86000元然後一共住10年,是一個入住資格證。然後你剛住的時候,每個月還得要交7000塊錢,這86000僅僅是10年的居住資格。
老人有種被欺騙的感覺,沒入住就提出想要退費,養老院答覆,可以退費,但要扣除35%的手續費,也就是説,要扣除3萬多元的費用,為什麼要扣除35%的手續費?肖先生得到的答覆是這樣的。
肖先生:然後他跟我説,銷售入住證不是他們做的,是他外包給一家公司做了,費用的40%是已經給那家公司了。後來我一聽,我説你就更不對了,我對你更不信任,所以我就説你退我不能再入住了。他不退,他説可以幫你轉讓,我説轉讓出去可以,這樣咱們雙方損失都比較小,我能接受。但是我説轉讓必須得有一個期限,不能遙遙無期,你不能拖個十年八年的,我説你給我一個承諾期,他説那不行,那我承諾不了。我説那你這就是空頭支票,他説那你退就是那35%,我説那35%不行。
肖先生後來在網上找到和這家養老機構相關的資料時,意外發現這家機構屬於民辦非盈利性養老機構,他趕緊找到當地民政局諮詢收費標準及退費等問題,了解到的情況更是出乎他的意料。
肖先生:民政局的人態度很好,問了我幾個問題,説你跟他簽的合同是一個什麼合同?你看看後邊合同蓋什麼章。他蓋那個章叫北京市豐台區養老中心有限公司,但是他在民政局註冊的名字就叫豐台區幸福裏養老中心,這個是在民政局註冊的,我簽的這個合同蓋的這個章是在工商局註冊的,它在民政局註冊,所以歸民政局管,它是一個非盈利性機構,國家要給它優惠,因為國家鼓勵民間做養老事業,現在它老説是豐台區民政局合作的,但是它跟你簽合同時,用在工商局註冊的這個公司來跟你簽合同,但是民政局跟我説,沒有特別的法規來治理他,民政局的意思就是,你去工商局再查一下,你可以查兩點,一個就是它在工商局註冊的,它的業務範圍是什麼;另外,35%似乎是一個無效合同,還有一點,民政局那人跟我説了,他們已經多次要求這個養老中心在簽合同時,一定要家屬陪同,以避免以後的糾紛,但是他們從來沒有這麼做過。
有送養人陪同,是不是就能避免老人被巧舌如簧的銷售忽悠?北京消費者戴女士告訴記者,她是陪同父親一起去的“北京市豐台區幸福裏養老中心”,去了以後,她注重的主要是居住環境,對於養老院如何收費,簽訂合同時需要注意什麼問題,她也不是很清楚,她也是在老人發現入住權證沒實際用處後,她才搞清楚入住權證是什麼。
戴女士:我們是通過宣傳材料了解的敬老院,他們一開始宣傳這種運作模式,我們都認為就是交押金式的,然後你要是不住了,覺得不好,就退給你押金,但是它這個不是,是買它的入住證,我們選擇的是最低的那個。當時留了一個心眼,因為老人87了。入住了,但是我們家老人住了三個半月,就感覺跟他宣傳的不是那麼回事,我們出來了以後,他給我們轉,他一直拖,就説現在什麼沒人住,説我轉讓給誰,我們上哪去,我們不能到外面拉人給你轉讓吧,而且還得你們自己轉讓。而且現在養老院還説入住證跟他們養老院沒關係,是倆公司,就讓我找這個銷售,可銷售説,原來的運營部已經都撤了。
幾位消費者提供了合同、宣傳頁等證據資料,了解清楚相關信息後,記者展開調查。記者首先以消費者的身份撥通了“北京市豐台區幸福裏養老中心”的諮詢電話。
記者:入住的話,這個費用怎麼收?
養老中心工作人員:我們是這樣,根據老人的身體情況,再一個看老人選的房間,不一樣,收費標準不一樣。最低是一個月3000,最高的應該是10000齣頭,這是對老人進行一對一的護理。
記者:是要先買一個“預定床位入住證”嗎?
養老中心工作人員:以前是有這麼一個政策,這個入住證就是説老人提前先辦了,到入住的時候,會有一個優惠,800到1000,實際上算是一個優惠卡,提前預交一部分錢到時候咱們每個月扣你一點,但是在咱們實際每個月的收費的基礎上可以優惠,屬於一種預定卡。
記者:現在還能夠辦這個證嗎?
養老中心工作人員:對,我們可以給你轉讓。
記者:這筆費用就等於是入住的費用嗎?
養老中心工作人員:不是,這筆費用是給您分的。比如説您辦一個6年,咱們交一個29400,你把它分成6年,每個月合到400,您住一個月,我們消掉您這1個月的400塊錢,但是實際上我們在床位上給您優惠一個800,等於您每個月省了400塊錢的床位費。
記者:那就是説,入住費等所有費用是另外再付?
養老機構工作人員: 對。
記者:8萬多是多長時間呢?
養老機構工作人員:8萬多是20年的。假如説是夫妻倆,那就是一個人住10年。
記者:要不住的話,這個費用能退嗎?
養老機構工作人員:可以轉讓,但是退不了。
“預定床位入住證”到底為何物?據養老院客服介紹,就是入住權,也等於是一個優惠證,憑此證可以享受優惠價。但是,之前戴女士也介紹過,入住後,老人並沒有享受到優惠價,那麼由此看來,入住證只等於入住權,沒有其他任何用處。民辦非盈利養老機構能否銷售這種“預定床位入住證”?這家結構的做法是否違規?記者後來向當地民政局核實到,民辦非盈利養老機構不能銷售這種“預定床位入住證”,這家機構的做法涉嫌違規,但是工作人員還提到,這些老人持有的協議是和一家公司簽訂的不是和養老院簽訂的,所以退款事宜得找工商部門處理。
記者:他們這是一家民辦的非盈利養老機構,對嗎?
民政局工作人員:對,他這一塊找一下工商或者給我們打電話。他的協議是跟另外一個公司簽的,不是跟養老院簽的,他這個公司是託管的,現在找一下工商。
記者:一般情況下,像這種民辦非盈利養老機構對外銷售這個床位是可以的嗎?
民政局工作人員:這是不允許的。
記者:不允許嗎?
民政局工作人員:不允許,它是享受政府的運營補貼的。
記者:跟您了解一下,通常情況下,像這種民辦非盈利的養老機構,如果有老人過去想要入住,怎麼收費?
民政局:這個收費是有規定的,只有床位費、伙食費和護理費是要收取的,政府有指導價,是根據你的軟硬體條件來定的。
記者後來查到,這家機構在當地工商、稅務部門也進行了註冊登記,法人就是這家養老院的院長。也就是説,這家機構擁有雙重身份,既能享受國家有關的優惠政策,運營補貼,又能享受盈利分紅。
記者又再次聯繫“北京市豐台區幸福裏養老中心”核實相關問題,工作人員答覆,他們的做法沒有違規違法,並告知記者,現在就能為幾位老人轉讓入住證,老人辦好入住證轉讓手續後,7個工作日就能拿到退款。
養老中心工作人員:我們這兩天一直在辦這個事,已經給肖先生家屬發過信息,就是我們現在正在轉讓這個入住證,是他沒有過來辦手續,我們要走一個流程。現在有好多老人在等著我們的入住證,因為名額有限。
記者:那也就是説,他們如果辦了轉讓手續了,七天之後他們就能收到這個退款是嗎?
養老中心工作人員:基本上是7天。
記者:是退回全部費用,還是會是扣除一部分費用?
養老中心工作人員:我們只扣工本費,其他費用不會扣。
記者:工本費大概扣多少?
養老中心工作人員:應該是150元。
“北京市豐台區幸福裏養老中心”的做法是否違規違法?老人一旦遇到這種問題,該怎麼維權?關於這一話題,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蘆雲和北京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裘葉共同進行了分析與探討。
經濟之聲:“預定床位入住證”到底為何物?養老院的銷售人員有沒有解釋清楚?
蘆雲:我認為他顯然沒有解釋清楚,而且他也解釋不清楚,他説的話很撲朔迷離,這明顯是一種巧立名目的做法,為什麼呢?因為福利院本身就是一個民辦的非盈利性機構,這個機構在民政部門是有相關等級的,而且養老院的收費內容僅限于床位費,包括房費、服務費、護理費以及伙食費等幾項。除此之外的費用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而且它這種收費顯然已經超過了法律的規定,甚至涉嫌違法。
經濟之聲:民辦非盈利養老機構能否一次性出售20年的入住權?
胡鋼:養老服務業未來會有一個突飛猛進的發展,所以國務院在2013年就發佈了相關意見,要加快養老服務業的發展。從這點來説,我們應該鼓勵養老服務業的發展,但是與此同時,我們老年人的權益保障工作就顯得尤為重要。因為在一般情況下,隨著老年人年齡的增長,身體條件和智力都會走下坡路,所以其權益遭到侵害的可能性也就會隨之增大。所以本案正好體現出了某些養老機構利用關聯公司巧立名目來收取不當利益的行為。按照我國的相關管理條例和管理辦法,在簽合同的時候,北京市的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要求由養老機構和老年人及其老年人的相關送養人,例如他的子女或者送養單位共同來簽訂合同。另外,合同內容也有相關規定,例如具體的服務收費標準以及費用支付方式等。顯然所謂的床位費或者佔位費並不是一個正當的服務收費標準,完全是一種巧立名目的做法,也就是以所謂的民辦的非盈利性的養老機構的名義來進行某種掠奪性服務,這種服務終究是不能走遠的。
蘆雲:現在我們國家相關的公益收費都是有標準的,都有政府指導價,除此之外,消費者對於入住證或其他各種證件是辨別不清的,但是無論你如何辨別,最後還是要回到法律關係上。如果是巧立名目,不管它叫什麼名字,這種收費都涉嫌違法或者違規。
經濟之聲:這家民辦非盈利養老機構竟然擁有雙重身份,他們即在當地民政部門以民辦非企業單位註冊登記,又在當地工商、稅務部門進行了註冊登記,也就是説,這個機構既能享受國家有關的優惠政策,又能享受盈利分紅。這種做法違法嗎?
胡鋼:根據北京市的規定,如果你要設置養老服務機構,你的申辦組織要具備法人資格,如果申辦的是個人,你要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説,如果有人先設立了一家公司,然後再以這家公司的名義作為申辦組織來設置養老服務機構,然後這個公司和這個養老機構本身具有某種關聯是可以的。
但是由於這兩個主體適用的法律完全不同,相關的民事責任也完全不同,一個是盈利性的,一個是非盈利性的。在此背景下,如果兩個機構的實際控制人惡意混淆兩個機構的屬性,侵害我們消費者的權益,套取相關的財政資金,這種行為不僅嚴重違法,而且嚴重侵害了每一名相關老年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於其他養老服務機構也構成不正當的競爭行為。
因為我們現在的工商登記改革有一個重要的價值取向,就是要快捷、簡便的登記,很多內容都仰賴於申請人提供資料的準確性,而且對於註冊資本等也不再像以前那樣需要做實質審查。現在這家養老機構及其關聯的工商登記的公司存在違規違法的可能性。
首先,我們工商機關應當對於其登記的事項進行一個實體性的實質審查,例如註冊資本、經營地址以及經營內容等。如果這家公司本身依託的那些服務內容都完全依賴於非盈利性的養老服務機構,這家公司提供的服務就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支撐,也沒有事實上的支撐,它簽訂的合同都可能構成無效或者一種嚴重的消費欺詐,應該按照我們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退一賠三。
經濟之聲:當地民政局工作人員説,民辦非盈利養老機構不能銷售這種“預定床位入住證”,這家機構的做法涉嫌違規,但是工作人員還提到,這些老人持有的協議是和一家公司簽訂的不是和養老院簽訂的,所以退款事宜得找工商部門處理。老人一旦遇到這種問題,該怎麼辦?
蘆雲:首先這是一個主體的問題,我們不能否認剛才民政部門給出的答覆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我們也嚴重質疑這家機構的行為,本案中這家機構在民政部門登記,但其簽訂合同時蓋的章是另外一個在工商部門登記的公司,從法律上講,這是兩個獨立的主體。實際上,這種做法可能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其目的是為了規避法律法規的規定,而消費者依據合同主張權利時只能找在合同上蓋章的主體。所以説老人也好或者老人的親屬也好,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你找的這個對方這個主體是誰。
經濟之聲:在找養老院時,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第一就是剛提到的,要注意簽訂合同時對方的主體問題。第二,消費者在任何時候需要付款時,一定要了解清楚交的到底是什麼費用,對方的收費依據是什麼,是否合理,交費後可以享有哪些權利等。並且,交費最好通過銀行轉賬,避免私人現金交易。第三,要注意合同內容,特別是對方能夠提供哪些服務,要向消費者承擔哪些義務,實際情況與書面合同是否相符。如果是口頭承諾,消費者有權要求對方在合同中補充寫明,只有這樣,消費者日後在主張相關權利時才有依據。第四,要注意合同終止或解除時費用的結算和返還,以及對消費者權利限制和制約等條款。
胡鋼:老年人在進行消費,特別是大額消費時,首先要多聽取子女的意見。同時,對於這種很重大的事項,如果要簽訂合同,也可以諮詢一下律師朋友或者專門聘請對相關合同比較熟悉的律師。